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是否應對高速公路全程安裝照明設備
2019-11-14 16:22:15?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
【案情】 2016年6月22日凌晨1時50分許, 李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永登高速許昌至鄢陵方向行駛,行駛過程中與因故停在超車道內(nèi)一輛轎車和正在車外的駕駛員葛某某相撞,葛某某當場死亡,雙方車輛均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為雙方過失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死者葛某某因未能按照道路交通法相關規(guī)定放置警示標志,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員李某某高速公路上駕駛重型牽引車長時間在超車道上行駛,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文明、安全駕駛,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死者葛某某妻子作為原告將被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訴至法院。原告認為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沒有在事故路段安裝照明設備,未能履行相應管理義務,其疏于管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是否應對高速公路全程安裝照明設備?高速公路未全程安裝照明設備,是否是疏于管理?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對此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高速公路是收費公路,應當比普通的國道、省道具備更加完備的服務設施。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較快,夜間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安裝照明設施能有效減少事故的發(fā)生。因此,安裝照明設施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本案正因為事故現(xiàn)場處缺少照明設備,導致被告駕駛途中視線不好,以致未能及時查看到前方事故車輛和葛某某進而發(fā)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目前國家和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未有明確規(guī)定應在高速公路全程安裝照明設施,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已在高速公路全程安裝反光標識,足以引導車輛夜間安全行駛。且對高速公路全程安裝照明設備目前我國還難以實現(xiàn)。因此,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不存在過錯,不應對本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范之中,并未規(guī)定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具有對高速公路全程安裝照明設備的義務,因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在本案中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高速公路的建設有相應標準。隨著我國經(jīng)濟社會快速發(fā)展,高速公路成為交通運輸和人們出行的首選,高速公路的作用越來越大,高速公路的新建不斷增加。同時,高速公路具有車多速度快的特點。因此,國家、公安部以及地方省級管理部門正在不斷完善高速公路安全行駛的管理和建設標準立法工作。但截至目前,我國尚無明確法律、法規(guī)及地方管理規(guī)定要求高速公路需全程安裝照明設備以供夜間安全行駛使用。 根據(jù)高速公路某些地段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例如高速公路的隧道、橋梁、閘道、交匯立交橋等一些特殊地方,應該安裝照明設備并保證照明設備夜間的正常使用。這樣既保證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又可加強預防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能力。 本案事故并未發(fā)生在應當安裝照明設備處。葛某某夜間在高速公路行駛中發(fā)生故障停在超車道內(nèi),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辦法以及《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時設置事故警示標志、開啟應急燈等多種燈光警示,且在車旁停留,此種情形明顯將自身陷于極其危險的環(huán)境之中,同時也給他人正常行駛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且不論在夜間這種未有任何光源警示所具有的危險性,即使白天這種情形,因高速公路車流量大和車速快的特點,也是極其危險,極易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因此,葛某某這種違反道路安全行駛規(guī)定的危險行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作者單位: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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