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內物品損耗 租戶要不要賠償
2020-04-20 16:47:57?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20日訊 以租養(yǎng)貸,是多數(shù)家庭處理房產的一種方法。租房人員復雜,難免產生糾紛,近日,平潭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租賃期雖已結束,但因屋內物品的損耗,雙方起了爭執(zhí)。那么,出租房內物品損耗,能否作為拒絕退租理由? 2011年8月11日,陳云明(化名)與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某公司向陳云明租賃坐落于平潭縣龍鳳東路的一處房屋(下稱案涉房屋),租賃期為5年,自2013年6月29日起算。 雙方同時約定,某公司應在合同租賃期限滿后的7日內返還房屋,未經陳云明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某公司除按約定支付日租金外,還應按日租金10%向陳云明支付違約金。 2018年,租賃期限到了,某公司退租。此時來收房的陳云明卻不同意,這是怎么回事? 原來,陳云明發(fā)現(xiàn)自己的房子地板磚破損、浴室淋浴管和地漏生銹、色燈未統(tǒng)一、五金破損等問題,她很生氣,不同意退租,雙方僵持不下。陳云明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說法: 賠償要求無依據(jù) 訴訟請求被駁回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某公司稱,房東陳云明所說的問題,并不影響案涉房屋的正常使用。自己退租后,已經把房子還給了房東,并沒有再住進去過。 承辦法官經審理認為,案涉租賃合同到期后,陳云明以房屋存在地板磚破損、浴室淋浴管和地漏生銹、色燈未統(tǒng)一、五金破損等問題拒絕收房,但上述問題為房屋正常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自然損耗。 法官說,在長達5年的租賃期間造成地板一定程度磨損、金屬設施生銹破損等屬于正?,F(xiàn)象,并不影響正常使用,某公司依法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加上租賃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沒有再使用過房子,案涉房屋事實上已返還給陳云明。因此,對于陳云明訴請某公司將案涉房屋恢復原狀后返還,并支付合同期滿后至房屋返還之日的租金、違約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課堂: 房屋使用過程中,房屋或屋內物品的損失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正常使用的損耗,二是非正常的人為損壞。 對這些情況,法律是有相應規(guī)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案中,承租人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自然損耗,在長達5年的租賃期間造成地板一定程度磨損、一些金屬設施生銹等應屬于正?,F(xiàn)象,并不影響正常使用,依法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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