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每個守法公民的基本準則。酒后開車可能會因觸犯危險駕駛罪而受到刑事處罰,這已經(jīng)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自己沒有開車卻把車子借給醉酒的人員駕駛也可能會觸犯危險駕駛罪。南安市公安局通過以案釋法,提醒廣大司機在共同飲酒后或明知他人飲酒卻提供車輛供他人駕駛的,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一 2019年9月22日,朱某金與邱某古共同飲酒后欲換地方繼續(xù)喝,朱某金意識到自己喝酒不能開車,遂將其無牌照二輪摩托車鑰匙交給邱某古,由邱某古駕駛朱某金的無牌照二輪摩托車載著朱某金行駛至南安市侖蒼鎮(zhèn)侖蒼村樓尾寨路段時被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測試儀測試,邱某古的酒精含量為143mg/100ml,經(jīng)血液鑒定,邱某古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9.28mg/100ml,屬醉酒駕駛。邱某古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朱某金明知邱某古飲酒仍放任其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其所有的機動車并搭乘該機動車,二人的行為屬于共同犯罪,均構成危險駕駛罪。 2019年12月31日,朱某金、邱某古犯危險駕駛罪,分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案例二 今年4月27日晚,施某侖、羅某南、羅某友共同飲酒后,由施某侖飲酒后駕駛羅某南提供的閩C49DXX二輪摩托車載羅某南、羅某友從南安市碼頭鎮(zhèn)詩南村出發(fā),行駛至該村一籃球場路段,因施某侖覺得摩托車不好操作就將車停下來,將車輛交換給飲酒后的羅某友駕駛。羅某友遂駕駛閩該二輪摩托車載羅某南、施某侖從該籃球場路段出發(fā),22時27分許行駛至南安市梅山鎮(zhèn)后田街路段被南安市公安局設卡民警查獲。 經(jīng)鑒定,羅某友的血樣中檢出處乙醇含量為134.72mg/100ml;施某侖的血樣中檢出處乙醇含量為137.42mg/100ml。施某侖、羅某友飲酒后輪番駕駛機動車,羅某南明知施某侖、羅某友飲酒后仍提供車輛供其二人駕駛,三人行為屬于共同犯罪,均構成危險駕駛罪。4月28日,施某侖、羅某南、羅某友三人均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民警釋法: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以上案例雖說車主未直接駕駛車輛,但案發(fā)當日,均在一起飲酒,車主明知駕駛員飲酒的事實,仍提供車輛,并放任其實施了酒后駕駛這一行為。根據(jù)《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于幫助犯,可構成共同犯罪。 未直接駕駛機動車輛卻成為危險駕駛共同犯罪,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幫助型”共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2、“教唆型”共犯: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不作為”共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刺激其飲酒,且酒后放任其駕車的行為。 民警提醒: 廣大司機不僅要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也要做到不向開車的人強行勸酒,不教唆醉酒的人開車,不把車輛借給醉酒的人駕駛。否則,即使不開車,也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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