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10月15日電(記者 陳葉軍)中國社科院研究所研究員、所長助理陳紅太今天下午作客人民網·人民議事廳,解析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陳紅太分析,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結束了過去主要追究行政問責的做法,現在黨的書記也要承擔責任。此外,經濟責任審計真正起到避免領導“帶病上崗”,規(guī)范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行為,起到了預警作用。
《決定》關于黨員監(jiān)督權在這方面規(guī)定得比較多,陳紅太舉例解釋說,比如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都得向社會公開,滿足黨員群眾的知情權。比如,推行黨政領導干部的問責制、廉政承諾制、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還有完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財政投資資金和重大財政項目的審計。這些規(guī)定都是基于地方所創(chuàng)造的一些經驗,也已形成了對權力監(jiān)督的一些有效的措施。比如領導干部問責這個問題,行政問責就比較早了,從2003年非典事件以后,我們國家行政問責就在各地普遍推行。2009年7月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fā)了《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實際上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結束了過去主要追究行政問責,現在黨的書記也要承擔責任。
陳紅太補充說,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過去主要是對領導干部離任以后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現在一些地方不是,他們在探索如何把經濟責任審計前移,移到任中和任前,遼寧搞任前,桂林搞任中。實際上主要是發(fā)揮責任審計的更大效能,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起到避免領導“帶病上崗”,規(guī)范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行為,起到了預警作用。
“權力的監(jiān)督和制約最主要是要實現不僅僅靠法制和制度化的制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實行民主監(jiān)督和法治監(jiān)督的兩者有機結合,僅有法治和制度化的監(jiān)督,這個效率是有限的,它不足以使手中握有重權的干部產生心理危機,但是要把民主監(jiān)督和法治監(jiān)督結合起來,效果會成倍增加,民主監(jiān)督的首選就是公推直選。這項制度的好處是,干部通過選舉上來以后,要對它的選舉承諾負責任,要對它授權的人負責任。再一個是帶有剛性的,有嚴格的獎懲制度,民主測評制度,其好處就是把這種監(jiān)督和干部的激勵獎懲結合起來,把法治監(jiān)督和民主監(jiān)督結合起來,效率和威力就大得多。
- 2009-09-17中國經濟責任審計將關注政府官員保護耕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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