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8日,曾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一職退休的肖揚的專著《反貪報告》出版,披露了20年前,共和國第一反貪局誕生的前前后后。
1989年5月5日,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復之率中國檢察代表團出訪新加坡、泰國,我(作者肖揚,下同)以代表團副團長身份隨同。
飛行途中,劉復之檢察長叫他的秘書小雷與我換了座位,我坐到檢察長身邊。
他談起了1988年年底,當時一位中央主要負責人在不同場合,反復強調(diào)的幾句話:
——現(xiàn)在要有一個專門機構(gòu)搞反貪污、受賄,不然很難搞。要有專門手段、專門技術。
——外面光有制度不行,還必須有有效的機構(gòu)。不然舉報中心受理了很多案子,搞不出結(jié)果來,就不起作用。必須有一個有效的機構(gòu)。
——香港廉政公署認為這個人有問題時、必須查清他經(jīng)濟的來龍去脈,我們能不能這么辦?
“我當時立即感覺到,這是一種‘大廉政’思想。”劉老回憶說:“1988年前后,確實有這么一股風,要成立一個大廉政委員會,取消檢察院反貪污、賄賂這個職能,交由大廉政委員會或別的什么機構(gòu)來行使。而這些觀點,與我國的政治和法律都是不相符的。”
“針對這種情況,我批送了一個《關于檢察機關把反貪污受賄列為打擊經(jīng)濟犯罪重點的報告》,明確提出檢察機關要依法把反貪污、受賄犯罪作為檢查工作的重點,列為第一位的工作。”
“這位負責同志作了批示:高檢院黨組對于檢察機關過去抓懲治貪污受賄斗爭的情況和今后如何進一步加強的看法、考慮是正確的,他表示同意。”
“不過,”劉老繼續(xù)說道,“后來的事實證明,這位負責同志在思想上仍未明確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檢察機關的職責。時過不久,在一些場合他又說:‘腐敗現(xiàn)象不可能在短時間內(nèi)被滅絕,但我們要有強有力的機構(gòu)同腐敗現(xiàn)象作斗爭’。”
聽完劉老講話后,我意識到,在這種情況下,建立懲貪系統(tǒng)機制,突出檢察機關的懲治貪腐職能,意義愈發(fā)顯得重要。
劉老沉思了一下,又對我說:“能否在廣東先試驗一下,在檢察院內(nèi)部設立一個反貪污賄賂的專門機構(gòu),加強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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