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需要提及一下毛澤東同志另一篇關于黨委會工作的文章——《關于健全黨委制》(1948年9月20日)。此文早于《黨委會的工作方法》。毛澤東同志在文中說:“黨委制是保證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近查有些(當然不是一切)領導機關,個人包辦和個人解決重要問題的習氣甚為濃厚。重要問題的解決,不是由黨委會議做決定,而是由個人做決定,黨委委員等于虛設?!贬槍@種書記包辦、委員虛設的情況,毛澤東同志又說:“一切重要問題(當然不是無關重要的小問題或者已經(jīng)會議討論解決只待執(zhí)行的問題)均須交委員會討論,由到會委員充分發(fā)表意見,做出明確決定,然后分別執(zhí)行。”可以看出,毛澤東同志在此文中是強調集體領導、防止個人獨斷的,并提出了解決有關問題的正確辦法。鑒于當時戰(zhàn)爭的特殊情況,毛澤東同志也實事求是地提出應賦予首長“臨機處置權”。他說,須注意“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二者不可偏廢。軍隊在作戰(zhàn)時和情況需要時,首長有臨機處置之權”。這無疑是正確的。
可見,黨委書記與黨委委員的關系是一種“組織與被組織”、“召集與被召集”、“帶頭人與團結在帶頭人周圍”的關系,在研究問題、作出決策的過程中則是一種平等發(fā)表意見的關系,是每人一票的平等關系,而不是指揮與被指揮的關系。黨委書記這個加引號的“班長”,在黨委決策投票時只有一票;如果自己是少數(shù),也要服從多數(shù),絕不能像軍隊式的班長那樣說一不二,誰若不服從就執(zhí)行戰(zhàn)場紀律。
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積極發(fā)展黨內民主,談一下正確理解“黨委書記要善于當‘班長’”這個問題是有益的,目的在于提醒一下黨委書記:你只是帶引號的班長;也提醒一下黨委委員,你只是帶引號的戰(zhàn)士;你們之間的關系,如同毛澤東同志所說,“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關系。這種關系才是黨委內部正確的、正常的組織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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