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執(zhí)行力,必須提高制度的質量和執(zhí)行的剛性。一是制度設計必須持定“無賴原則”。在制度設計時,應有這樣一個假設,就是每個人都是“無賴”,只有以硬性的制度制約,才能讓其規(guī)規(guī)矩矩服從公共利益。英格蘭著名思想家休謨提出,制度設計要從“最壞”情形出發(fā),不能對人的“覺悟”心存僥幸。
二是制度操作必須具有可行性。制度是運用于實踐的,不是用來裝飾的。它必須具體、可操作,具有內在邏輯性。既有實體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規(guī)定;既有宏觀架構,又有微觀措施。要在實際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凡是具有“不可行性”或“低度效益性”的制度,都是可行性不強的制度,除了造成資源浪費和信譽流失外,沒有任何正面效益。
三是好的制度應該上升為法律。只有把制度變?yōu)榉?,上升為國家意志,才能強化制度的權威性和懲治性。讓遵紀守法者在全社會暢通無阻,使破壞法律者在全社會無路可逃。這樣的制度才稱得上科學的反腐制度。
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腐敗的發(fā)生有其特殊原因,因而懲治腐敗的措施和對策也就有所差異。中國的反腐敗有中國的特殊性,因此,中國應走中國特色的反腐敗之路。經過長達十多年的認真研究,筆者認為,當腐敗現(xiàn)象在中國尚未取代經濟發(fā)展成為社會主要矛盾前,采取措施遏制和懲治腐敗,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緊迫,既是現(xiàn)實之需,更是歷史之舉。
借鑒世界各國的反腐成果,中國特色的科學反腐制度,主要應包括家庭財產申報制度、金融實名制度、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反腐敗國際合作制度五種,并以此為核心內容,制定和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只有科學設計和強力推行上述五項制度,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使之互相配合、互相銜接、互相支撐,才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多發(fā)、高發(fā)的態(tài)勢,為現(xiàn)代化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政治和經濟保障。
毋庸置疑,隨著以陽光法案——家庭財產申報制為代表的反腐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的出臺,中國社會將面臨一場深刻的變革。
既然以家庭財產申報制為代表的反腐制度如此高效,那中國為什么不用?
以家庭財產申報制為代表的反腐制度,實踐證明是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的科學制度,而中國懲治腐敗的方略,應該是建立在以家庭財產申報制為代表的科學制度上。對此,人們不禁要問,既然以家庭財產申報制為代表的反腐制度如此高效,那中國為什么現(xiàn)在還不用?這里面既有深刻的歷史原因,更有復雜的現(xiàn)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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