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了村“兩委”的團結合作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黨的領導”和“村民自治”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農村基層黨組織按照黨章進行工作,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斷完善黨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關鍵是建立村黨支部和村委會之間的協(xié)調機制。目前,我國在實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之后,一些地方出現(xiàn)了村黨支部與村委會合力不強的現(xiàn)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現(xiàn)村“兩委”班子爭權力、比高低的問題,導致新農村建設的任務難以全面落到實處。
為有效解決村“兩委”的關系問題,“4+2”工作法中確立了村“兩委”商議機制,就是在建立健全村“兩委”聯(lián)席會議制度的基礎上,對村級重大事項,根據村黨支部的初步意見,組織“兩委”班子成員充分討論,發(fā)表意見。對意見分歧比較大的事項,根據不同情況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商議意見。村“兩委”商議機制不僅使村“兩委”責任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確,而且促使“兩委”之間團結合作,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2005年,鄧州市出現(xiàn)嚴重分歧的村“兩委”有86個,占6.7%,“支書派”、“主任派”好事爭著干、難事推著辦、麻煩事都不辦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2”工作法推行之后,村“兩委”班子不協(xié)調的狀況得到了徹底改變,聚合力明顯提升,真正成為農民群眾信賴的堅強領導集體。
保障了黨員的民主權利
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指出,要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以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jiān)督權為重點,進一步提高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參與度,充分發(fā)揮黨員在黨內生活中的主體作用。健全黨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必須充分調動農村黨員政治參與的積極性,發(fā)揮黨內民主在村級民主中的示范帶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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