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委將黨委領導干部列為問責對象的有關規(guī)定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得到輿論一致肯定。這一關注背后,折射出人們對加強黨委權力監(jiān)督、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干部問責制的強烈期待。
對黨委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并不是什么新鮮事,而是早已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比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guī)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責任追究的具體內容,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做了規(guī)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2009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更是對包括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在內的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主要內容和程序做了詳細規(guī)定,并把問責進一步明確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五種方式。規(guī)定是有了,關鍵在落實。而落實好這些規(guī)定,既要突出重點,還要完善一些具體制度。
地方各級黨委肩負著領導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職責,掌握著重大問題的決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項目的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要權力。實行黨委領導干部問責,應該把決策者在“三重一大”問題上的失職瀆職等責任追究作為重點,其中,又應以重要干部任免和重大項目安排的責任追究作為重中之重。因為權力越大,越容易出現權力濫用,越需要加強問責。現實中,用人上的暗箱操作、買官賣官、以民主形式實現書記個人意圖,建筑工程領域的領導干預、外招內定、明招暗定等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掌握實權的領導干部監(jiān)督不力、問責不力、查處不力。
確責任,是實行問責的前提。地方黨委領導班子配備改革后,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初步解決了分工交叉、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的問題,為實行黨委領導干部問責創(chuàng)造了條件。針對普遍存在的“集體負責”而實際上無人負責的情況,應建立黨委重大事項決策工作流程實錄制,對決策的每一個具體環(huán)節(jié),決策參與者的具體責任進行如實記錄,存檔備案,以便問責時有據可查。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集體責任追究書記制,由集體承擔的重大問題決策需要問責的,追究書記的責任,這樣可以進一步強化書記的責任意識,把集體責任落到實處;責任追究時效制,使責任跟著責任人走,不能人走責消,或者讓繼任者代人受過,這樣可以減少和避免那些不計后果、無后顧之憂的拍腦袋決策、拍屁股走人的現象;專門機關同步追究制,啟動責任追究調查時,讓紀檢監(jiān)察部門盡可能提前介入、同步介入,以彌補事后介入的不足;離職待崗審計制,在常委會成員調整職務時,先免去其現任職務,暫不到新的領導崗位就職,待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清楚后,再安排是否上任,這樣可以避免一旦問責可能帶來的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