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對英大泰和財險山東分公司的一起保險金賠付糾紛進行了連續(xù)報道,對此有律師指出,根據(jù)交強險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相關情形中被撞的車輛即為“第三方”,英大泰和財險以不存在“第三方”為由拒賠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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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下午,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斌表示,交強險有責方的財產責任限額即為2000元。由于周先生的車輛損失在交強險的財產責任限額內,因此,應由交強險賠付。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保險公司僅有一種免責情形,即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但根據(jù)相關了解,周先生不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行為,因此,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
李斌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自家車相撞的情況不存在“第三方”,而在交強險法律關系中,保險人即保險公司為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外,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外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受害者是第三方。本案中,周先生的車一(肇事車)為第二方,而車二為受害車,理應作為“第三方”獲得理賠,不能因為兩車系同一車主就認為不存在“第三方”而拒賠。
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合同,其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此,“第三方”應以財產作為判斷標準,而不應該以財產的所有權人為判斷標準。作為財產的車輛,區(qū)分它們不同的關鍵應當在于,本案中兩輛車的發(fā)動機和大架子型號都不同,它們屬于兩個不同的保險標的,因此可以明顯地區(qū)分出二者——— 肇事車輛為“第二方”,被撞車輛為“第三方”,英大泰和財險以不存在“第三方”的理由拒賠站不住腳。
此次糾紛最終將如何解決,將繼續(xù)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