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wǎng)1月12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陳木易)昨日,市民陳女士反映,她通過一家中介機構出售自家的一套房子,但在合同約定的2個月辦手續(xù)期限內(nèi)一直沒能見到買方。她認為中介機構的工作沒到位,且可能存在一些貓膩,故不愿再賣房子。目前,她與中介機構處于糾紛之中。 昨日下午,陳女士告訴記者,去年她聯(lián)系上福建君城房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通過他們將一套位于通湖路的房子賣掉。中介機構找到買方之后,買賣雙方通過中介機構在去年10月11日簽訂了三份合同,分別為:房產(chǎn)買賣合同、居間合同和交易服務合同。合同約定,大部分交易關系和手續(xù)都要在去年12月10日前完成。 陳女士說,讓她感到奇怪的是,在那兩個月里,她一直想通過中介機構約見買方的人,卻始終未果。同時,她的租客也告知她,買方似乎是炒房客。陳女士認為,中介機構從一開始不安排見面,到?jīng)]有告知其買方的相關信息,甚至連電話號碼也不愿意透露,讓她覺得有貓膩。 此外,陳女士還了解到,中介機構給她和買方的報價不一樣,存在2萬元的差價。為此,她最后決定不做任何手續(xù),也不愿意賣房子。但也因為如此,她抵押在中介機構的產(chǎn)權證拿不回來,雙方因此糾紛不斷。 對此,福建君城房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的小劉告訴記者,作為中介機構,他們只有通知的義務,至于買賣雙方是否同意見面,中介機構無法強制。他們的義務就是促成交易達成,沒有調(diào)查買方身份的權利。關于售價的實際金額,他們也愿意重新出具一份相關證明。此外,由于已簽訂合同,買方也交了6萬元的定金,在陳女士目前不愿意出售房子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買方的利益,他們暫不能將產(chǎn)權證歸還。對于此事,他們也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周林律師表示,房東在中介機構提供的居間服務下,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愿表達,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房東交付產(chǎn)權證由中介機構保管,中介機構代為收取第三人的定金,雙方已開始實際履行該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房東提出來需見買方才能繼續(xù)履行,無法構成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如果房東不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義務,則涉嫌違約。如果房東欲解除合同,要經(jīng)買方同意。 此外,他還表示,中介機構對買賣雙方個人信息,只要大致告知即可,其主要義務還是在于促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以及提供產(chǎn)權過戶的相關服務,如果造成別人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至于買賣雙方是否需見面或者見面幾次,不屬于中介機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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