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豐城市,一場舊城改造拆遷中,許多與被拆遷人有親屬關系的公職人員被告知: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說服其親屬在拆遷協(xié)議上簽字,“否則將被采取組織措施?!保ㄖ袊嗄陥?月10日)
豐城市一單位的“拆遷進展動態(tài)”。
在城市拆遷中,總有權力的魅影在猙獰。遠的有臭名昭著的“嘉禾拆遷事件”,近的有云南陵縣“強迫拆遷事件”,還有這篇新聞中揭露的江西豐城“野蠻拆遷事件”,無一例外,地方政府都動用公權強行介入拆遷事務,并實行殘忍霸道的“株連九族”政策,極盡威脅、恫嚇、欺壓之能事。必須旗幟鮮明指出的是,國家公職人員是為國家事務、公共訴求、人民利益、法律義務而服務的工作人員,不是某個官僚機構抑或某些領導個人的跟班、傭工乃至家奴,他們的正當權利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他們的尊嚴、人格和聲譽不允許受到無端傷害、侵蝕和侮辱。
“株連九族”的拆遷政策,與其說是來自封建殘余思想的死灰復燃,不如說是某些地方官員對法律的公然藐視和對權力的無限崇拜?!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控制城鎮(zhèn)房屋拆遷規(guī)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早就明文規(guī)定,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而豐城市為了商業(yè)色彩濃烈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竟然大張旗鼓成立了拆遷指揮部,集合了市里幾乎所有強勢部門,并由一名副市長親自掛帥,展開了轟轟烈烈的“拆遷戰(zhàn)役”。他們的絕招就是,嚴厲要求與被拆遷戶有“沾親帶故”關系的公職人員,必須作為“責任人”負責被拆遷戶拆遷工作,否則,就停薪、停職、調離機關、接受組織處理。在這種權力大于一切的現(xiàn)實語境中,公職人員即使手執(zhí)《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莊嚴的法律也難以庇佑他們合法的權利。此刻,在官僚的眼里,他們的身份就是會說話的工具,能砸人的石頭,可以充當打手的奴仆。
可以推斷的是,成立以政府面目出現(xiàn)的、有著強大政治資源的、可以調動一切公權力量的“拆遷指揮部”,不僅可以對付可能出現(xiàn)的“釘子戶”,更重的是便于實施“株連拆遷”政策。這種“強行入軌”的思路、“暴風驟雨式”行動和“推土機工作式”工作方法,也許所向披靡、戰(zhàn)無不勝,卻和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治國理念格格不入,也和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科學發(fā)展觀南轅北轍,更和黨的群眾路線要求背到相馳。當權力凌駕法律之上,長官意志代替民主程序,以不擇手段的方式達到哪怕是正確的目的,都貽害無窮。
就拆遷本身而言,也只能夠在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內進行,被拆遷戶有權依據(jù)《物權法》等法律法規(guī),博得自己最大利益。這是拆遷方和被拆遷戶之間反復溝通、交流、對話、說理、談判、博弈的過程,真到了無可調和和解決的地步,最后雙方還可以訴之法庭討回公道。而那種強行拆遷、野蠻拆遷、株連拆遷乃至“綁架拆遷”的做法,無疑是被批得體無完膚的“嘉禾拆遷事件”的翻版和重演,在暴露了地方政府執(zhí)政能力低下、工作方式粗暴、權力肆意膨脹之外,更泄露他們法律意識淡薄、群眾觀念淡化、民本思想欠缺的陋端。這對地方政府來說,不啻是執(zhí)政的災難。(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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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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