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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公民的非正常死亡對依法治國的考量
www.fjnet.cn?2008-01-11? ?來源:西岸時評    我來說兩句

    遭巡警槍擊身亡的廣州珠江醫(yī)院副教授尹方明的遺體日前火化。據(jù)珠江醫(yī)院蔣小忠教授介紹,經(jīng)過一個多月的談判協(xié)商,“聽說是賠償200多萬”。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何靖稱“我感覺這個事情處理得很好,不是所有事都需要向外界公布”。(2008年01月10日 新京報)

    在遭警察槍擊身亡近50天后,廣州副教授尹方明的遺體在2007年的最后一天火化。種種跡象表,在尸體鑒定與事件調(diào)查結果還未對外公布的情況下,遺體匆忙火化,意味著當事雙方可能已達成某種協(xié)議。這份不敢公開、回避質(zhì)疑、拒絕監(jiān)督的“協(xié)議”,不得不令人懷疑帶有強烈的“私了”色彩。這件駭人聽聞、慘不忍睹的人命關天案件,竟然以這種面目終結,并且被廣州警方認為“事情處理得很好”、“不是所有事都需要向外界公布”,除了公然漠視人民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之外,還是以挾公安機關特殊地位而令天下民眾噤若寒蟬的霸權意識的赤裸裸暴露,更是對對依法治國理念的肆意嘲弄和蓄意羞辱。

    槍擊案發(fā)生的第二天,廣州警方通報的案情經(jīng)過是,“車撞傷警察膝蓋,拖行警察數(shù)米,警察鳴槍?!卑凑障嚓P法規(guī),如果在此情況下,警察開槍是“說得過去的”。這一說法,立即遭到了來自現(xiàn)場目擊者、坊間輿論和新聞媒體的廣泛質(zhì)疑和反駁。隨后,廣東高層領導鄭重表態(tài):“一周后做出結論?!苯Y果,直到現(xiàn)在,翹首以盼的民眾無從知曉結論在哪里。到底是副教授有著危及警察生命或者他人、公共利益安全,警察按照有關規(guī)定正當開槍,還是警察濫用槍支草菅人命,也就是說,誰是誰非,誰對誰錯,必須有一個明確的結論。這件有著廣泛社會影響的案件,不是一件簡單的民事糾紛,絕不可降格到治安案件對待,讓當事雙方協(xié)商處理。況且,警方還是當事人,根本不具備協(xié)商的主體資格。

    從新聞報道里透露出的一鱗半爪信息來看,警方已經(jīng)放出風來,開槍的警察“不是正規(guī)警校畢業(yè)的”, 懷疑他“可能有心理障礙,當時情緒失控”。這和過去屢見不鮮的警察違紀違規(guī)事件情節(jié)如出一轍,犯規(guī)的警察不是協(xié)警就是臨時工,再不就是患有心理障礙。真假姑且不論,公安隊伍里存在那么多“患有心理障礙”的警察,并且讓他們持槍巡邏,主管機關難辭其咎。這估計也是警方“賠償200多萬”的原因之一。警方如此慷慨,如此大方,如此利索,恰恰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他們有難以啟齒的苦衷。人們有理由詰問:在沒有分清問題是非之前,無從啟動《國家賠償法》,那么200多萬元巨額開支從何而來?公安機關任何一個銅板都來自于納稅人的血汗,絕不能夠為某些執(zhí)法者的過錯私下“埋單”。

    倘若人命關天案件可以私下了結,倘若警察隨便動用槍支置公民死地而可以賠償了事,倘若作為國家機器組成部分的警察可以拒絕輿論、民意和媒體的監(jiān)督,真懷疑時光是不是倒流回茹毛飲血、弱肉強食的蠻荒時代。只要依法治國還是基本方略,只要憲法和法律還在保障任何一個公民的生存權不容侵犯,只要警察還是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銳利武器,這種以私了形式處理一樁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方式就不可接受。(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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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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