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衛(wèi)視等多家電視臺播出的、由香港明星李嘉欣代言的“芮瑪”黃金葉墜電視購物廣告,涉嫌欺詐宣傳,售價398元的“99足金”實為銅制品,其批發(fā)價只有16元。(3月28日《大河報》)
“賴總”在廣告中大聲推銷“黃金葉墜”
“黃金葉”是把純天然葉子的葉肉去掉、葉脈外部包金做成的,既可做紀念,又能保值升值,以后如果不喜歡了,還可以到金店加工成其它首飾或直接回收。只是國際上售價一兩千元的黃金葉墜,“芮瑪”只賣398元,且購買者還可獲贈等值的心形一片一枚,這樣的好事與天上掉餡餅何異?只要稍加謹慎,消費者是不會被這樣的虛假廣告迷惑的。
可那么多消費者上當,我們不能怨其沒有自我保護意識,也不能怪其貪便宜心理嚴重,因為虛假廣告嚴重違法,而且明星借其廣泛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為虛假廣告代言,嚴重誤導消費者。所以,要避免消費者“不看療效看廣告”,防止消費者的消費權(quán)益受損,就要杜絕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現(xiàn)象。
但現(xiàn)在的問題是,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現(xiàn)象在我國屢禁不止,幾乎每年都有多起,比如,葛優(yōu)代言“億霖”、文清代言“眼保姆”、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傅藝偉代言“胡師傅”等等。明星們的一起起虛假代言,令消費者防不勝防。
明星們愿意做廣告代言,除了公益性的之外,主要還是看中了其中的經(jīng)濟利益,做一次廣告收入幾十萬甚至幾百萬,但風險卻很低。葛優(yōu)代言“億霖”,在造成眾多消費者受騙后,只是退回了收取的50萬元代言費;那么多消費者在使用“藏秘排油”無效后,郭德綱竟然繼續(xù)聲稱自己使用后減肥效果明顯,并且還能四處表演“高價相聲”。也正是回報高、風險低,才使得明星們前赴后繼地為虛假廣告代言,而不必憂慮虛假代言后可能要承擔的不良后果。
虛假廣告不是沒有部門負責查處,可查遍我國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實在是找不出名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法律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明星在代言虛假廣告后,受處罰的只是廣告經(jīng)營者、發(fā)布者等單位或個人,其代言人絲毫不必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國外,明星們做廣告代言卻要謹慎得多,往往做廣告前,要慎重調(diào)查或親身體驗一番,確認無誤后才敢收下誘人的代言費。因為一旦廣告失實,他們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法國企業(yè)選擇明星代言會通過有資質(zhì)的公關公司,為虛假廣告代言的明星會鋃鐺入獄;美國的形象代言人如果在廣告中代言自己未使用過的產(chǎn)品,必將被施以重罰。很顯然,只要代言無風險,明星們代言虛假廣告的事例還會出現(xiàn),還會有消費者上當。(張鐵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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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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