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到底如何才能彌合這種公權與法律救濟的“斷裂”呢?顯然,那就是賦予公民在特定危急情境下進行私力救濟的權利。在此,我先想例舉一些國外關于私力保護物權的規(guī)定。比如,德國民法第869條規(guī)定:占有人可以強力防御禁止的擅自行為。以禁止的擅自行為侵奪占有人的動產時,占有人可以強力當場或者追蹤向加害方取回其物……;瑞士民法典第926條規(guī)定:占有人得以暴力保衛(wèi)其占有物不受他人非法侵奪。他人以暴力或隱蔽的方法向占有人奪取其占有物時,不動產占有人得直接驅逐侵害人。很顯然,國外這樣的法律規(guī)定還有太多太多,其中都有允許占有人以“強力”與“暴力”手段來保衛(wèi)物權,說到底,這種法規(guī)其實就是通過賦予私力救濟的權利,來讓公民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
不難理解,這樣的規(guī)定與我國的正當防衛(wèi)屬于異曲同工的法治理念。在公權救濟失靈的語境下,物權人對于正在進行的危急人身安全的侵害占有行為,實施自力防御與保護、自力奪回與守護,其實與正當防衛(wèi)是完全一致的?,F(xiàn)在不妨再聯(lián)系一下遼寧省本溪這起“住戶沖突中將強行拆遷者刺死”事件的當時情境,被拆遷戶張劍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為了保護妻子以及十個月大的孩子的生命安全,在危急情況下刺死強行拆遷者,這完全符合《刑法》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規(guī)定,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衛(wèi)。現(xiàn)在,法律又有什么理由拒絕提供事后必須的救濟,來保護公民的權利呢?
不論是從國外法律關于物權的私力保護規(guī)定,還是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規(guī)定,都完全可以在這起“住戶沖突中將強行拆遷者刺死”事件中找到很好的對接。法律賦予私力救濟的權利,就是為了彌補公權救濟的失靈,而且,這樣的規(guī)定,本身也非常符合人性?,F(xiàn)在再聯(lián)系起中國這片土地上發(fā)生過那么多的暴力拆遷事件,再想想太多太多公權力失范行為,就更應該把“正當防衛(wèi)”作為助推《物權法》落地的一種法律救濟手段了。否則的話,《物權法》只能淪落為一紙空文,公民財產與人身安全,也不可能是看得見的可實現(xiàn)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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