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通盤考慮、備足后手
然而,除去房產申報中核查、甄別、確認房產歸屬的成本之外,這一舉措面臨的制度困境也相當明顯。
首先,如果確有官員響應了申報的號召,“曬”出自己以“非正常低價”購得的房產,是否需要給予“豁免”?差額款項是否需要補足?這筆款項又交給哪個機構處理?另外,如果有官員申報的房產數量可觀,像“炒房區(qū)長”或“土地爺”那樣,即便是以“非正常低價”計算,總額亦明顯“來源不明”,又將做何處理?如果豁免,是否縱容貪腐?如果不豁免,又怎能促成官員“坦白”?
治貪之策越是“準”與“狠”,就越需要“穩(wěn)”,越需要通盤考慮、備足后手,以保順暢與長效。
其實,說到底,黨紀還需與國法充分對接,才能對貪官形成最大的威懾。
更重要的,由一地開風氣之先,其勇氣固然可嘉,但是沒有全國性的法律支撐,局部的試驗必將遭遇合法性先天不足的質疑。
舉阿勒泰的官員財產申報為例。當地一名屬于申報范圍的官員,日前對這一制度發(fā)起“挑戰(zhàn)”。這位官員說,在已經實施的《公務員法》中,并沒有規(guī)定公務員必須要申報和公示財產,而且,這種做法與《物權法》中有關私人財產權、隱私權的條款也有沖突。再者,一些或與職務無關的人情往來,是否合理?是否應該申報?也需要明確界定。
房產申報作為財產申報的核心,如果沒有立法的支撐,也不免會受到類似的挑戰(zhàn)。而且說到底,沒有立法后盾,舉措再有力,再直擊弊病,仍然帶有濃厚的“人治”色彩,其效難以鞏固。貪官們必然抱有投機心理---何必如實申報,拖到你調離,就是我的勝利。
如此一來,有關主導部門恐將處于尷尬境地:若強行推進,可能遭到官員的私下抵制或公然反彈;如果因此半途而廢、不了了之,又反過來削弱了自身的威信。因而,不管是房產申報還是更大范圍的財產申報,最關鍵的仍然是---盡快推進國家立法。
- 2009-04-01公示官員財產別老在地方試個沒完
- 2009-03-31官員財產公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 2009-03-23公布官員財產是反腐繞不開的一步
- 2009-03-16媒體稱五原因導致官員財產申報準確核查困難
- 2009-03-12官員財產公開問題沒商量余地
- 2009-03-09官員財產公示別怕時機不成熟
- 2009-03-09官員財產公示能否給出立法時間表
- 2009-03-05官員財產申報來不得溫情脈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