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有著驚人的相似,鐵路部門拿陳舊規(guī)定說事,已是輕車熟路。比如,如果行人不幸被列車撞死,只能自認倒霉。且看鐵路部門的慣常說詞:按照國務院1979年頒布的 《列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酌情給予80-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00-150元?!?/font>
這一次,鐵道部的故伎重施。乍看起來,振振有辭,師出有名,2001年10月25日施行的 《國家計委關于公布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的附件中的確有這樣一條——國家計委價格聽證目錄第二條、鐵路旅客運輸基準票價率(軟席除外)。但是,需厘清的是,彼時,動車尚未面世,非要機械地將軟席等同于動車,不是偏執(zhí)就是不懷好意。
最關鍵的是,鐵道部故意選擇性失明,該通知第四條明文規(guī)定,價格聽證目錄可以根據(jù)經(jīng)濟發(fā)展和市場變化進行調整。對于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中未列入聽證目錄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如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權限組織聽證。
再說,《價格法》第23條明文規(guī)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公用事業(yè)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jīng)營者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聰明的鐵路部門不會不知道 《價格法》,更不會不清楚《國家計委關于公布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第四條的具體內(nèi)容,但它偏偏顧左右而言他,以一句輕描淡寫的答復,回應律師及無數(shù)民眾的正義要求。如此傲慢,再次證驗了壟斷部門是有脾氣的,也是有底氣的。
哪里有壟斷,哪里就有傲慢。這些年,鐵路部門的傲慢我們已經(jīng)領略無數(shù)次了。比如,強收20%的退票費,火車晚點不賠償,列車上的飯菜畸貴,撞死人只賠償少許安葬費,售票窗口態(tài)度惡劣,拒不推行售票實名制……甚至當一些公益律師拿起法律武器時,依然難以撼動其皮毛。問題出在哪里?非壟斷無以解釋。本則新聞便有一個最好的注腳,當律師追問如何對鐵路建設資金的監(jiān)管時,鐵道部回復,鐵道部及所屬單位均設立了內(nèi)部審計機構,定期對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審計。內(nèi)部審計,自查自糾,老子管兒子,公信力幾何?如此自我撫摩,若非壟斷,哪能如此?
應該說,鐵路部門在對經(jīng)濟發(fā)展、對勞動力流動,乃至于在擴大內(nèi)需等方面居功至偉,但是,如果當壟斷漸成獨大之勢,以致難以馴服,犧牲了公共利益時,這樣的壟斷是不是該破除呢?毫無疑問,靠壟斷搭建起來的巨無霸,它越龐大,越強悍,就越難以馴服,也就會越讓整個社會付出驚人的 “制度成本”。比如,明明因動車票價畸高,以致顧客稀少,鐵路部門寧愿空座也不降價,更不聽證,這樣的浪費不正揭發(fā)了壟斷部門的惡劣習氣嗎?
哪里有壟斷,哪里就有傲慢。哪里有壟斷,哪里就會有民怨。當公共利益一再受傷,這樣的壟斷要它何益??。ㄍ跏ǎ?/font>
(責編:李艷)
- 2009-04-30鐵路運價聽證不能由部門自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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