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蕪湖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法院原院長丁書明駕警車超速逆向行駛,致三車相撞,造成1死2傷,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默許他人為自己頂替,日前被檢察機關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訴。(2009年5月2日人民網轉自《新京報》)
真是膽大包天,更是無法無天!一個堂堂的法院院長、國家司法機關的領導干部,知法犯法,非但沒有帶頭執(zhí)行嚴禁公車私用的禁令,2月1日晚私駕單位警車,而且在逆行導致三車相撞,造成1死2傷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并默許下屬(司機仲明)為其頂罪,兩日后,才讓下屬到交警大隊說明真相,并將其駕車肇事的事實向其主管領導做了匯報。
當然,2009年2月20日,丁書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5日經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已停職。丁書明為自己的不法行為“買了單”,但是這一事件背后所反映出的我們一些黨員干部的“陰暗心理”、“骯臟行為”,卻值得我們每一位黨員干部深思、反省。
嚴禁公車私用、杜絕公車私駕,從上到下,從中央到地方,已經提出了若干年,強調了若干次。但是,公車常被私用,領導常常私自駕車,也屢屢發(fā)生領導駕車撞人致死等惡性事件,當然,肇事逃逸者也不乏其人。一些地方還通過給公車掛G牌、節(jié)假日封車停駛等措施防私用,但是似乎都不靈。為什么會如此,為什么會這樣?筆者認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處理問題上,沒有真正做到“刺刀見紅”。
官員因為頭上有區(qū)別于普通老百姓的“帽子”,所以在出了事、違了規(guī)、犯了罪的時候,總會有人另眼相看、網開一面。不是有人說過,一個黨員稱號,還能頂幾年罪的嗎?固然,黨員干部是由國家培養(yǎng)多年的,是寶貴的人才資源、智力支持。但是,憲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干部在犯罪以后,都應與群眾一視同仁,該咋辦就得咋辦,絕不能光打雷不下雨,或者采取徇私枉法的方法進行變相“保護”、“包庇”,這樣非但不能教育和警醒其他黨員干部不再“重蹈覆轍”、“前腐后繼”,更容易助長一些官員的僥幸心理,使法律的尊嚴被架空,讓人民群眾寒心、傷心、痛心。
按理,法院院長,應該是執(zhí)法的典范、護法的先鋒。但是,前面提到的這位法院院長,包括其他一些地方的法院院長,卻在其位不謀其政、不護其法,而是知法犯法,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俺粤嗽娉员桓妗?、“拿了東家拿西家”、“卡了此戶卡彼戶”、“要了這個要那個”,吃拿卡要,無所不能,無所不愛,既玷污、褻瀆了法律,更造成了極壞的影響,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成了一句冠冕堂皇的“口頭禪”、“護身符”。即便出了點“麻煩”,他們也信奉“沒有擺不平”的思想和理論。因此,他們常常有恃無恐。這一切,都是因為他們自恃自己有權、依仗自己有勢。有這樣的院長,怎么可能帶好隊伍、護好法律、維護好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穩(wěn)定。有這樣的司法機關,是國家的悲哀、人民的苦難、社會的恥辱。
當然,法院院長駕車撞死了人,本應該受罰的是其本人,但是,卻有人提議讓其駕駛員作假證明,為其頂替,并且其駕駛員也愿意這么做,這本身就是一種慫恿、縱容,反映了一些社會公眾法治觀念的淡漠、法治頭腦的缺失,這種見罪不究、知情不報的社會心理,很可怕,也很無奈。而作為法院院長,不但不予制止,而是默許、同意駕駛員頂替其投案,實在是罪上加罪。那么,為什么有人提議,又有人愿意頂替,無不是迫于對其權力的逢迎和巴結。試想,一旦頂替成功,提議者、頂替者,肯定會得到該法院院長特別的“照顧”,所謂“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的道理,很多人是很熟知和會用的,尤其是對于那些弄權者,更是深諳此道。
法院院長公然私駕公車,是領導者的一種“恃權”心理;法院院長肇事撞人下屬頂替,是社會公眾的一種“媚權”心態(tài)。無論是“恃權”心理還是“媚權”心態(tài),都是一種拿法律當兒戲,拿群眾不當回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應有的懲罰。否則,一旦形成了“權大于法”的不良風氣,傷害的就不僅僅是幾個人,而可能是整個國家和社會。(倪洋軍)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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