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雙流中和鎮(zhèn)一所中學的高一某班規(guī)定學生上課遲到或違紀,就會被罰款,金額5元到50元不等。而該班班主任解釋,這是一種愛心捐款,不退還的罰款部分會用來獎勵班上表現(xiàn)良好的同學。(《成都商報》5月6日)
學生不遵守紀律、犯了過錯,批評教育就是了,何以非要“罰款”?居然還冠之于一個“愛心捐款”的名義,當真是“欲要罰款,何患無辭”。這本身就是一種違規(guī)甚至是違法的行為,應該得到及時制止。據(jù)說這是教師的個別行為,學校并不知情,但從報道的情況來看,學校對此起碼是持“默認”態(tài)度的。
不知曾幾何時,校園里的“罰款事件”漸成“流行”之態(tài)勢,類似的現(xiàn)象層出不窮,有越來越多的教育管理者傾向或者習慣于伸出罰款之手。這不能不讓人警思:學校不具有“執(zhí)罰權(quán)”資格,是什么讓教師這般大膽妄為,是誰給了教育以罰代管的權(quán)力?
在我看來,沒有哪一條法律和制度規(guī)章賦予了教師“罰款權(quán)”,根子只能在于,教師的有限教育管理權(quán)被無限放大了——學校就是權(quán)威,教師“說了就算”,而學生只有乖乖服從的份兒。在有些地方的學校里,教師的話無論對與錯對學生而言都如同“圣旨”,學生或被迫接受或無知盲從,久而久之,直接導致部分教師(特別是班主任)無形中滋生了“唯師獨尊”的強權(quán)心態(tài),在教育管理學生的過程中也就不自覺地為所欲為、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了——近年來,此類教師私下運用“經(jīng)濟手段”對學生進行“施教”的事情屢屢發(fā)生就是一個明證。
從某種意義上說,日趨膨脹的教師“無限管理權(quán)”是造成一切教師“亂作為”現(xiàn)象的“罪魁禍首”。所以,一方面,學校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教師的日常管理和師德教育,對其教育管理行為時時進行監(jiān)管,確保教師的教育管理權(quán)在制度的約束下不出軌;另一方面,學生尤其是學生家長,要對教師的某些不良行為心存質(zhì)疑和舉報的勇氣。就事論事,這所學校這個班級的“愛心捐款”居然得到了家長的同意,盡管這種同意或許出于某種“后顧之憂”,也令人嘆息。
教育管理權(quán)是一種有限的服務型的權(quán)力,通過教育責任的承載、教育義務的履行、教育功能的輻射來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quán)。這種權(quán)力絕不可被無限放大和肆意延伸,否則危害是相當嚴重的。事實上,學生交納的“罰款”或許在教育主管部門的介入下會很快被追回,但由此給學生帶來的心靈傷害卻不是短時間可以治愈的。(陳一舟)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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