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新聞媒體在報道這些案件的時候,使用了許多帶有強烈定性引導味道的標題。譬如,對于“梁麗案”,一些網站標題制作的重點是“清潔女工”。如《清潔工“撿”14公斤金飾可能面臨無期徒刑》、《女工“撿”300萬金飾恐被訴意義堪比許霆案》。對于“飆車案”的標題則突出“富家子弟”。如《杭州富家子弟撞人案件始末》、《“富二代”飆車案》等等。這些標題“愛憎分明”,將普通的刑事案件,變成了一個容易引起社會誤解的充滿爭議性的話題。
筆者認為,新聞媒體在報道上述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的時候,已經強烈地表達了自己的主觀傾向。從表面上來看,這些新聞媒體制作的標題都使用了打引號的處理方式,以避免引起公眾的誤解。但恰恰是這種處理方式,讓人們先入為主,對司法機關的處理產生異議。
首先,這樣的標題容易產生強烈的對比,把清潔女工“撿垃圾”的行為與盜竊罪或者無期徒刑并列,從而產生聳人聽聞的視覺效果;其次,這樣的標題體現(xiàn)了新聞媒體的價值取向,通過標題閱讀,人們很容易誤以為這是一個冤假錯案;第三,通過揣測性的標題,轉移了公眾的視線。這一案件根本沒有進入公訴階段,也不存在判處無期徒刑的結果,但是,新聞媒體揣測性的標題引導,仿佛整個事件已經朝著新聞媒體所預期的方向發(fā)展;第四,通過網絡新聞媒體特有的技術處理手段,使這一案件不斷地映入人們的視野,從而成為一個社會大眾不得不關注的事件。網絡新聞媒體在處理這一社會新聞的時候,一是采取編輯推薦的方式,將這一新聞放在互聯(lián)網站主頁最顯眼的位置;二是采用互聯(lián)網絡跟帖子的方式,不斷地將這一新聞事件放大,從而追求新聞媒體希望達到的效果。
在一些西方國家有所謂的禁令制度,當案件過于敏感,以至于新聞媒體的廣泛報道會影響案件公正判決的時候,預審法官或者初審法官可以禁止新聞媒體繼續(xù)報道。然而,我國并沒有這樣的制度,在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中,新聞媒體可以他們自己所喜歡的方式,不斷地尋找公眾的興奮點。
在這樣的新聞媒體壓力之下,偵查機關將會作出何種處理決定,人民法院將會作出何種判決,人們不難想象。當整個社會輿論同情弱者,或者新聞媒體先入為主,將犯罪行為認定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時候,司法機關在判決的過程中很容易偏離法律的價值取向。這一方面是因為法官的社會抗壓能力較弱;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確實存在著模糊的地帶。
分析最近一段時間新聞媒體關注的案件,我們不能不驚訝地發(fā)現(xiàn),凡是新聞媒體參與廣泛報道的案件,往往都能得到罪輕處理;凡是新聞媒體沒有“光顧”,或者沒有實行狂轟濫炸的案件,往往會得到罪重的處理。人們不禁要問,在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樣的反差呢?
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是司法機關最崇高的使命。人民利益至上和法律至上是一致的,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互聯(lián)網絡新聞媒體在報道有關案件的時候,可能會出于自身的目的進行篩選或者放大,互聯(lián)網絡新聞媒體的記者或者編輯人員在處理有關法制新聞的時候,可能會突出自己的主觀傾向。但是司法機關不能沒有抗壓能力,不能錯誤地把互聯(lián)網絡所形成的輿論氛圍當作“人民的普遍愿望”。
互聯(lián)網絡新聞媒體是人們表達意見和情緒的載體,但并不說明互聯(lián)網絡能代表或者反映全體人民的意見。司法機關只有嚴格依照法律辦事,才能真正貫徹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則,才能更好地體現(xiàn)黨的意志。說到底,法律體現(xiàn)的是人民的意志。司法機關不能被新聞媒體所左右,不能對那些互聯(lián)網絡新聞媒體強烈關注的案件當事人網開一面,更不能在法律與社會輿論之間猶豫徘徊。新聞媒體的關注,只能讓司法機關的判決更加嚴謹。假如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我國法律存在嚴重的缺陷,或者部分定罪量刑的條款明顯違反刑法的基本原則,那么,司法機關應當通過立法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反映,超越法律之外作出裁判,更不能任由媒體輿論左右司法審判。(喬新生)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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