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深圳市為應(yīng)對對假幣犯罪日益猖獗勢頭,出臺打擊假幣犯罪具體法律指引意見,對印刷、購買、出售、運輸、使用假幣不論數(shù)量多少一律立案查處,對假幣持有額超過4000元者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對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者,總面額在4000元以下者、將由警方處15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廣州日報5月21日報道)
制止假幣流通,當然人人有責,但責任的大小也應(yīng)有所區(qū)別,如深圳市這樣,將責任幾乎平攤到了每個人頭上,每個人都可能是警方打擊的對象,搞的人人自危,每天都要打開荷包檢查一下鈔票的真假才敢上街,確實是有些過了。
打擊假幣犯罪,是警方和金融機構(gòu)的份內(nèi)職責,應(yīng)把力量著重放在造假、販假、售假上,只有源頭把好關(guān),假幣才無法泛濫成災(zāi)。小面額假幣的持有和使用者其實都是普通的消費者,說實話,有幾個人不曾持有過假幣?我們手中假幣的主要來源無非就是商家的找零,被找了假錢,誰都不樂意的,將假幣再次置于流通領(lǐng)域當然也不對,但也是消費者不情愿的被動行為,相對于制假販假者,我們更應(yīng)該是假幣的受害者。而今,深圳市的做法卻將大家置于同樣的法律地位上,顯然有失公允。
再者,警方如何判斷假幣持有者是否明知貨幣的真假?沒有誰會承認自己是明知故犯者,警方如何取證?這都是難以解決的問題,將一個不具可操作性的難題寫進規(guī)范化的規(guī)章制度,除了為以后的彈性執(zhí)法提供空間,還證明這是一個不負責任的的做法。我不憚以最大的惡意去揣測此規(guī)定的現(xiàn)實后果:一旦有誰落入警方的偵查范圍,恐怕是否明知得由警方說了算,不是明知也得是明知吧!
這幾乎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一種習慣,自己職責范圍內(nèi)出了問題處理不好,不是首先想到是否是自己的不盡職造成的,而是首先把自己置于一個絕對正確的位置上,為自己尋找各種理由當擋箭牌,甚至為了解決問題不顧方法,不惜將民眾樹為打擊的對象。這樣做,效果好壞不說,失掉了民心,損失可就大了。
打擊假幣犯罪,不應(yīng)把每個人都當做嫌疑人。法律的本義并非如此,法律應(yīng)該是保護大多數(shù)人的。深圳警方完全可以采用鼓勵或懸賞的方式發(fā)動民眾積極舉報制假販假線索,這樣一來,調(diào)動了群眾的積極性,而不是打擊群眾的積極性,還有什么解決不了的問題?同時,也避免了自己形象的受損,一舉兩得的事,何樂而不為呢?(萬光武)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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