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許多生活在廣州的人和我一樣,對各種“跳橋秀”已有了相當(dāng)?shù)摹皩彸笃凇?。這也難怪,4月份以來,僅僅海珠橋一地,就已發(fā)生過12起“跳橋秀”。就在這種跳橋喊冤的新聞價值與喊冤效果隨著跳的次數(shù)的急劇增多而導(dǎo)致邊際效用遞減的時候,故事一反常態(tài),發(fā)生了戲劇性的變化:
5月21日上午7時許,32歲的陳富超欲追討被拖欠的多達(dá)450余萬元巨款,爬上海珠橋,引發(fā)4小時交通堵塞。在重重警戒之下,六旬老伯賴健生悄然爬到跳橋男子身邊,借口“握握手交個朋友”,連拉帶推令男子從高處摔下,造成跳橋男子手肘、腰椎骨折,可能癱瘓。根據(jù)最新消息,跳橋者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推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兩人均被采取刑事措施。
此事迅速火遍網(wǎng)絡(luò),僅在網(wǎng)易一家,此新聞網(wǎng)民跟帖就達(dá)到17000多條。從跟帖評論來看,網(wǎng)民對此事看法頗為分裂,這種意見沖突在事發(fā)現(xiàn)場就有體現(xiàn),賴健生下橋之時,有為其“見義勇為”行為歡呼的,也有向其投擲礦泉水瓶,怒斥其涉嫌謀殺的。
這里有幾種看法值得推敲。一種認(rèn)為跳橋的人為了自己利益綁架其他人的利益,不去找冤頭債主而跑來堵塞交通,應(yīng)該予以嚴(yán)懲。持這種看法的人不少,特別是一些每天要過橋上班,不堪“跳橋秀”帶來的交通堵塞之苦的廣州市民。
電視劇《西游記》的主題曲有這么一句:“剛擒住了幾個妖,又降住了幾個魔,魑魅魍魎怎么就這么多?”對于那些將責(zé)任歸咎到跳橋者個人的公眾,我建議他們先反思一下孫大圣的這個問題。如果跳橋是極個別的現(xiàn)象,或許我們可以說是跳橋者個人有問題,但是一個多月,12人前赴后繼,紛紛去跳橋,恐怕就不是個人素質(zhì)問題了。
鑒于近來類似事件頻發(fā),也有媒體評論認(rèn)為,是“跳橋秀”的犯罪成本太低,搞得人人效尤,一有冤情就跳橋。這種說法我更加難以贊同。首先,跳橋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少則也會被行政拘留10天。更可怕的是,除非專業(yè)人士,爬這種橋無疑相當(dāng)危險,成本一點都不低。當(dāng)然,與他們走正常的程序訴冤的成本相比,跳橋訴冤的成本可能算低的,不然不會一個接一個地去跳。
準(zhǔn)確地說,不是跳橋訴冤的成本太低,而實在是循正常路徑訴冤的成本太高。在這個什么都喜歡抓典型的社會,往往也只有成了典型的冤情,才能得到更好的解決。據(jù)了解,在那12宗“跳橋秀”中,絕大多數(shù)都是因各種正常投訴渠道長期無法解決問題,跳橋者于是最后采取這一激進(jìn)方式的。群眾不是傻子,他們自身的經(jīng)歷和大量類似事件都表明,只有驚動媒體,釀成影響巨大的公共事件,他們自身的冤屈才能得以伸張。當(dāng)然,驚動媒體和公眾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驚動高層官員,后者“立即批示”、“狠抓落實”,問題才能解決。這也是一些民眾遇到問題往往要“往最大處鬧”、“往最高機構(gòu)上訪”的原因所在。
我曾在香港求學(xué)多年,在這個人口密度極大的國際化大都市,要是有人也跳個橋,堵個隧道,后果可能比在廣州嚴(yán)重得多。慶幸的是,我從未見有人這么干過,因為完全沒有這個必要,遇到什么糾紛,自然有制度,有法律,訴諸正常渠道解決的成本絕對比“跳橋秀”低多了?!疤鴺蛐恪睕]必要,誰還會去拼那個命?
我從事媒體工作半年以來,常接到陌生人的冤屈訴狀,希望媒體能幫他們報道申冤??磥懋?dāng)年盛極一時的訴冤找《焦點訪談》“焦青天”、《南方周末》“南青天”的路數(shù)依然還在沿用。這不僅僅是媒體的悲哀。媒體的特點是只對同類事件中最離奇的那一個感興趣,如果沒有正常的制度解決渠道,要獲得媒體的關(guān)注,沒有“創(chuàng)新”的怪事還不行,非得要不斷突破底限,才能有新聞效應(yīng)。就像本次,一般的跳可能還不管用了,還得有人去推一把。
自此,我要問,那些沒能轟動的“非典型”冤屈怎么辦?難道我們要啟動惡的競賽?(李鐵)
?。ㄘ?zé)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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