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前總統(tǒng)盧武鉉自殺的新聞通過互聯(lián)網迅速傳播開后,不但引起了全球的震驚,也讓網民展開了一場熱烈的討論,由于盧武鉉自殺極有可能與涉嫌貪污有關,幾乎所有的網友都一致地圍繞著“貪污與自殺”的話題,把盧武鉉選擇自殺與身邊眾多貪污官員作比較,既從正面對盧武鉉的個人品格給予了高度的評價,也從側面反映出了公眾對身邊貪官的無賴、無恥行徑,感到多么的無奈,希望通過盧武鉉“以死謝罪”能對貪官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非常理解網友的希冀,可惜的是,可以肯定地說,盧武鉉自殺不可能對我們身邊的貪官起到多大的警示作用,更不可能貪官們也像盧武鉉一樣,敢于選擇“以死謝罪”的方式向人們坦白承認自己有貪污的罪行。正如一位網友所說:反觀我國的一些貪腐分子,壞官惡官,有的即便墮落成一名地地道道的腐敗分子,但通?!案懓臁保澑饋硇陌怖淼?,干起壞事來心安理得,不見棺材不落淚,不走進牢房絕不會反省。很多人在接受查處時往往會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姿態(tài),絕不會象盧武鉉般,良心發(fā)現(xiàn),主動公開向民眾道歉。
是的,對于貪官的懺悔,雖然我們不認同貪官選擇自殺的方式向公眾謝罪,但對我們身邊的一些貪官來說,同樣是貪官,為什么有的貪官被懲處,而有的貪官卻始終得以長期逍遙法外?
一是不少貪官本身就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即執(zhí)法犯法的職務犯罪大有人在,而這些貪官大都是掌握國家機器的關鍵人物,深知要犯罪也是最隱蔽和不容易被查處的,更敢于“腐膽包天”。如最近法院系統(tǒng)出現(xiàn)的鄭少東、黃松有等涉及多位高級法官腐敗案,如果不是國美集團前董事長黃國裕東窗事發(fā),恐怕現(xiàn)在還不知道鄭少東等人參與了經濟犯罪呢。
二是上下級官員同流合污,形成利害攸關的共同體。這種共同犯罪行為的特點是,由于官員之間把共同的利害關系捆綁在一起后,便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形成一道堅實的防線,為了更便利、安全地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往往通過權力或各種籍口,把同流合污的人緊密團結在一起,把不愿同道的異己排除出去。所以,一旦這個犯罪集團的某一貪官被查處后,很快便會牽出多人參與犯罪的事實來,這就是我們常說“窩案”。而“窩案”是最容易形成攻守同盟的,一般情況下,不到非不得以,這些同流合污的貪官是不輕易拱手就范的。而一些貪官遇到查處,也是因為派系或政治斗爭,被對手檢舉才落網的。
三是政府信息不夠公開,缺乏群眾監(jiān)督。如到今年5月1日,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剛滿一年,根據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OGIPS項目組(以下簡稱OGIPS項目組)發(fā)布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2008-2009年度)的公布情況顯示,沒有公布年度報告的國務院部門卻有42個,包括外交部、鐵道部、文化部等部委,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浙江省和青海省三個地方省級政府。從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上說,固然是要以國家的相關執(zhí)法部門為主,但群眾的力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監(jiān)督組成部分,政府信息不公開、行政不透明,自然就使群眾失去了對官員監(jiān)督的基礎和依據。而沒有公眾監(jiān)督的政府和官員,必然會更容易導致貪官的出現(xiàn),甚至即使出現(xiàn)了貪官也不容易被查處,自然貪官也就敢于為所欲為,并得以逍遙法外了。
試想,韓國是個相對民主、經濟發(fā)達的國家,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都比較完善,尚且出現(xiàn)“韓國歷任總統(tǒng)與貪污有不解之緣”的說法,說明了就算有最好、最完善的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仍然還是存在貪污的官員。而對我們來說,雖然不能天真地期望通過官員自律和道德良心的發(fā)現(xiàn),杜絕出現(xiàn)貪官,但最少要在管理和監(jiān)督制度上,保證現(xiàn)行的所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得到行之有效的執(zhí)行,而不能再像實施了一年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一樣,真正執(zhí)行起來的時候卻大打折扣,竟然有不少政府部門拒不執(zhí)行,又如何打造陽光政府呢?要知道,“有法不依”傷害的不光是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也是拒絕接受公眾監(jiān)督的具體表現(xiàn)之一。
更可怕的是,對于來自公眾的合法監(jiān)督,一此地方政府或官員,卻動不動就以莫須有的罪名強加給舉報監(jiān)督的公民,企圖干預公眾的檢舉和揭發(fā)。如最近發(fā)生在河南靈寶的“王帥事件”,就因為青年王帥通過網絡“舉報家鄉(xiāng)違法征地”遭遇跨省追捕,并被當地政府以誹謗罪為由,刑事拘留8天,最后在輿論持續(xù)關注下,才得以還清白。典型的“既要做婊子,又要樹牌坊”的貪官霸王心態(tài)。(李文杰)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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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25了斷,以“十分盧武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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