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湖北省巴東縣政府新聞辦關于“鄧玉嬌案”的最新情況通報說:警方證實不存在鄧玉嬌被強奸的事實,案情“第三人”鄧中佳被認定沒有違法行為。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已聲明與律師解除委托關系。通報還稱,鄧玉嬌母女對律師散布“鄧玉嬌被強奸”的謠言十分憤慨。
我認為,鄧母解除與夏霖、夏楠的合同是非常明智的。因為他們實際上缺乏作為律師基本的專業(yè)素質和職業(yè)道德,這可從他們一系列的表現(xiàn)中看出(以下所引均見5月22日《廣州日報》相關報道)。
一是缺乏作為律師的應有形象。兩位律師多次“抱頭痛哭”、“痛哭失聲”、 “向媒體哭訴求救”。這種夸張、過度情緒化的做法,與律師本應冷靜、堅定、理性、客觀的形象不符,難以給當事人以信任感。
兩位律師多次“抱頭痛哭”
二是缺乏基本的證據(jù)學常識和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據(jù)報道描述,兩位律師“告知記者該案很可能出現(xiàn)重大取證失誤”:“鄧玉嬌案發(fā)當天的內衣內褲至今沒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鄧玉嬌母親張樹梅帶回家中?!币箬b定“殘留在乳罩、內褲上的指紋或其他物證”。稍有常識就知道,內衣內褲根本就不可能留下什么“指紋”,至于暗示還有指紋以外的“其他物證”,則更加缺乏以事實和法律為根據(jù)的精神。
三是缺乏證據(jù)鑒定程序的常識。夏霖律師說,“我向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老師,什么老師都可以?;蛳蛸F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物證鑒定專家劉開來求助。請大家通過網絡趕快找到他們,請他們趕快答復。”鑒定人員是“專業(yè)技術方面的法官”,應當保持消極、中立的立場,必須以他人書面申請為前提才能進行鑒定,現(xiàn)在律師居然以這種形式發(fā)出求助,違背了基本程序。
四是自己出了名,客觀上卻“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兩位律師告訴記者,鄧玉嬌狀態(tài)良好,思維敏捷,“與她交談過程中……一點也看不出她有精神異常?!狈缸锵右扇耸欠窬裾#枰獙I(yè)鑒定,律師不宜在這個時候憑自己的判斷輕率地下結論;更不能斷言鄧玉嬌沒有精神病,因為如果她有精神病,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鄧玉嬌是否有精神病還存在疑問的時候,律師幫助偵查機關發(fā)言,主動證實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符合犯罪主體,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鄧玉嬌一案,爭議很多、萬眾矚目,作為律師,理當以嚴謹態(tài)度和職業(yè)精神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但上述兩位律師的表現(xiàn)令人失望。
聯(lián)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與其他公民一樣,律師也享有言論、信仰、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律師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應始終遵照法律和公認準則以及按照律師的職業(yè)道德行事?!眹译m然不能限制普通人和媒體對案件發(fā)表言論的自由,但律師并不是普通人,他們被認為是“法庭官員”,法律賦予其一定的特權如會見權、調查權等,法官常?;诼蓭熥鳛椤胺ㄍス賳T”的地位而對他們在庭內庭外采取更為嚴厲的規(guī)制。
我國律師法缺乏對律師言論限制的規(guī)則,但2002年3月3日由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頒布的《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規(guī)范》第七條規(guī)定:“律師應當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yè)聲譽,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jù),不得慫恿委托人偽造證據(jù)、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jù)?!钡诙臈l規(guī)定:律師應當“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顯然,鄧玉嬌一案中兩位律師的表現(xiàn),在客觀上沒有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反而在損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鄧玉嬌的處境令人同情,我也希望她能在法律柜架內得到最有利于她的結果。但夏霖、夏楠律師的參與,讓我們?yōu)猷囉駤傻那熬案訐鷳n。(高一飛)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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