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看多了,才知我國《刑法》竟然有一條“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新增的罪名。既是新增罪名,無疑表明在1997年以前,已出現(xiàn)了很多這樣的現(xiàn)實案例,才有了修訂法律的必要。過去媒體少有報道,所以民眾大多不知道已發(fā)展成一種常見的社會現(xiàn)象了。
今年大量案例浮出水面,表明對幼女實施性侵犯,在一些人群中儼然成了一種罪惡的嗜好和風尚。這些施害者當然沒有罪惡感,所以他們才樂此不疲,甚至引以為榮。可以肯定的是,這種罪惡的色情之風,如不施以重拳加以遏制,會像霉菌一樣四處滋生。它不僅給那些幼女的成長帶來巨大的心理陰影,更會加速腐蝕一個社會的世道人心。
這是一個悲哀的消息。無論幼女被性侵害,還是幼女被冠以賣淫之名,都是一個社會的悲哀。性侵害幼女,對任何文明社會來說,都是一種禁忌。孩子沒有行為能力,無論自己是否同意,都構(gòu)成對兒童權(quán)利的巨大損害。保護兒童,兒童自己并不承擔相應(yīng)責任,所有的責任都在成人世界?!版嗡抻着笔且环N病態(tài)人格是毋庸置疑的,但究竟如何傳染成了一種社會型的病態(tài)人格,才是我們真正要關(guān)心的。
時代不同,對病態(tài)人格的認知也不同。拼命工作在如今被視為美德,在古希臘卻被看做一種下賤的舉動。假如今天一個成熟的少女,因有過婚前性行為而產(chǎn)生了犯罪感,認為自己不配享有其他男性的愛,人們會懷疑這個少女有心理疾病。但在三十年前,這卻是一種正常的心理狀態(tài)。每一個時代的文化,都有一個信念,認為只有自己時代所認可的情感或欲望,才是人性的正常表現(xiàn)。也就是說,文化直接影響到人們對自己人格的塑造或認知。
當下的文化卻呈現(xiàn)出一種困境。有一些情感或欲望,在官方話語中完全是違法的,但在民間現(xiàn)實中,卻被很多人視為一種正常狀態(tài)。比如嫖娼被法律明令禁止,但在生活中,卻是很多商人或官員一種正常交際手段。比如前些日子鄧玉嬌案的引發(fā),就是一個明顯例證。這些人一起去嫖娼時,互相之間毫無禁忌,在他們心中,早已把此行為看做了一種正常的人性。他們也必須如此認知,因為誰也無法天天生活在犯罪感中。在我們的現(xiàn)實中,官方和民間的這種文化的分裂,可以說舉不勝舉。
當民眾對此習以為常時,輕者會藐視法律或官方的公正或權(quán)威,重者會形成一種整體的病態(tài)人格。這種病態(tài)人格在潛意識里,把法律明令禁止的一切根本不當作禁區(qū),認為一切取決于官方的管與不管。長此以往,互相影響,民眾的犯罪感便會麻木,反正都在犯罪,不被逮住就萬事大吉。這種病態(tài)人格將讓人最終喪失基本的道德感,把自己的一切欲望都視作人性的常態(tài)。這種整體的文化分裂,既給法律的執(zhí)行帶來巨大困境,也讓民眾漸漸失去對社會的信任,甚至也不再信任自己。
這種由文化造成的病態(tài)人格,像一種傳染性極強的病毒,滲透到生活中的每一個角落。它不僅破壞親情、友誼與同事的互信,還會讓人與人之間形成一種緊張的敵對關(guān)系。一方面會讓人對自己及未來的信心搖搖欲墜,一方面會把人變得或充滿恐懼、或厚顏無恥。這種分裂的文化,讓人故意損壞自己生命的尊嚴。當越來越多的人都沒有自尊感時,這個社會的底線自然降得越來越低。
這是當下文化最為主要的矛盾,它其實讓每個人每天都經(jīng)歷著內(nèi)心沖突。這種由文化引起的病態(tài)人格并不是一天就能改變的。當我們聽到越來越多稀奇古怪的社會新聞,終有一天,連基本的批判力量都會喪失掉。這種罪惡已經(jīng)把手伸向兒童時,也該是這個社會覺醒的時刻了。因為一個社會最大的絕望,莫過于父母無力保護子女的絕望。這種悲劇卻正在我們身邊上演。 (葉匡政)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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