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河南新鄉(xiāng)少女小敏被人強迫賣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張的中年男子。他見小敏年齡很小,和她聊起來。小敏鼓起勇氣哭訴了自己被強迫賣淫的實情,并請求幫助。張某動了惻隱之心,帶小敏報案。嫖客“仗義”之舉是否屬于見義勇為引起網(wǎng)友熱議。(6月11日《河南商報》)
如果沒有準嫖客(之所以說準嫖客,那是因為他并沒有真正實施嫖娼的行為)張某的出手相救,可憐的小敏還不知在暗無天日的狀態(tài)下生活多少天??涩F(xiàn)在還有人說,要對張某意圖嫖娼的行為進行治安處罰,我看說這種話的人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民警只對張某進行了批評教育是很合理、合法的。且不說張某并沒有實施嫖娼行為,即使是實施了,也可以作批評教育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 “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guān)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張某解救小敏的行為既屬于如實向公安機關(guān)陳述自己違法行為,也屬于有“立功表現(xiàn)”,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其當然可以不處罰。
事實上,從法律功能上講,不處罰張某符合法治精神。法律具有引導、教育、懲罰等功能,如果公安機關(guān)對于張某這種出手相救被強迫賣淫者的嫖客進行處罰,那么,這就無形中引導那些潛在的嫖客對于這種違法現(xiàn)象應(yīng)當視而不見,因為見義勇為的結(jié)果是惹火上身,這樣的處理就無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推動社會進步;反之,如果公安機關(guān)對于張某這種出手相救被強迫賣淫者的嫖客從輕或者不處罰,那么,就是鼓勵他們救助不幸的受害者,讓更多的受害者得到他人的相救,這樣的處理就會有助于社會進步。顯然,我們更需要的是后面一種執(zhí)法理念。
不僅如此,對于張某這種行為不但不應(yīng)當處罰,在一定程度上還應(yīng)當予以獎勵。不僅要像一些網(wǎng)民所提出的要建立“污點義士制度“:凡舉報賣淫窩點,不管是否已經(jīng)嫖娼,政府應(yīng)該免于對此嫖娼案件的處罰,保護舉報人隱私;而且,還可以給予一定的物質(zhì)獎勵。
如今,翻開報紙,隨處可見少女因為被強迫賣淫而跳樓的事件,比如湖北通城兩名少女因為被強迫賣淫從5樓跳下逃生;廣東東莞一名少女為逃避強迫賣淫跳樓逃生……這一切昭示我們,像張某這樣的“仗義” 嫖客太少而不是太多,只有在執(zhí)法上做到“寬嚴相濟”,甚至完善我們的法律,建立“污點義士”之類的制度,才能讓更多的人們站出來,特別是那些具有一些污點的人們站起來共同與犯罪行為作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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