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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離退后的何去何從并不重要
www.fjnet.cn?2009-09-11 11:16? ?來源:東南新聞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過去您大權在握時關照過我,現(xiàn)在我懷著一顆感恩的心來關照您。應該,應該!于是,一切都顯得是那么的“天經(jīng)地義”而“坦然”。而且,現(xiàn)在您的到來會讓我的企業(yè)“蓬壁生輝”。榮幸,榮幸!同時,更為重要的是,您將是我企業(yè)未來與政府等“打交道”的最佳“外交官”。省心,省心。于是,我非常心甘情愿而花高價來“供養(yǎng)”您。

  最能精打細算者,莫過于企業(yè)家也!所以,他們算出了一個離退職公務員未來會繼續(xù)“發(fā)光發(fā)熱”的“尤存價值”。而且,他們也預料到了這種價值,將來于自己的企業(yè)會“增值”千百倍。于是,離退職公務員加盟企業(yè),這是一個雙贏而皆大歡喜的事。當然,這種利益關系,不僅僅是離退職公務員和企業(yè)家所知曉的,也是普通老百姓心知肚明的。因為,其太“赤裸”了。

  既然,其連普通老百姓也知道的事。那么,“組織”也更是看透而覺得是個問題了。于是,對此而限制性的舉措就開始在跟上來了。據(jù)9月10日《南方都市報》報道:上海市日前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公務員離職后從業(yè)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其中規(guī)定公務員退休或辭職后,其在一定時間內(nèi)不得到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企業(yè)任職。

  然而,在細讀完該《規(guī)定》的內(nèi)容后,可能有許多人與筆者一樣,那就是“心生幾份歡喜幾份憂”。喜的是,從無到有而有此《規(guī)定》,這總比沒有要好。憂的是,這個《規(guī)定》在出臺后,其又會起到多大一些的作用呢?尤其后者是一個很值得關注或思考的問題。因為,效果很重要。于是,筆者開始了靜心思考。而經(jīng)過反復思考的結果呢?其卻不容樂觀。因為,憂大于喜,甚至先前的喜也在逐漸消失著而欲蕩然無存了。

  對公務員離退后而可“下海”從商,于中間給予一定的限制時間。其目的是讓其權利的“蔓延”,在這個特定的時間內(nèi)逐漸完全如煙淡沒,而以防以權謀利。這個想法或出發(fā)點是有著“積極”作用或意義的。但是,這是不是一種“理想主義”呢?離退職的公務員,雖然已經(jīng)不在其位,但人與人的關系卻不會是因此而斷的。這是常理和常情。因為,人情關系的存斷與工作關系的同異無關。再則,一些仍在“組織”內(nèi)的人,因過去受到過離退職老上級的悉心“關照”,于是一種“受人滴水之恩,當以涌泉相報”的情感道理,會使他們的關系恐怕還寄?!皝砩倮m(xù)”。

  看來,限制公務員離退職之后,需經(jīng)一定期限后才可從商,這是難以甚至根本就無法將其“權利的蔓延”,以及與“官方的關系”,“凈禁”于身外的。所以,我們不能將此“天真”地與“民間改變詩詞”所寫的“我輕輕地走了,正如我輕輕地來,不留一絲痕跡,不帶走一粒飛塵”之語,想為一樣。更何況,在該《規(guī)定》中,這個所謂的一定期限,僅僅也只有三兩年而已。這更是“無濟于事”了。

  不過,這還僅僅是一憂。接著再看,公務員在離職前,其是“組織”的人,于是受“組織”的一切規(guī)章制度等約束。然而,當其“卸甲”而離職后,人家的身份就與庶民百姓而別無兩樣了。于是,無論該《規(guī)定》是如何的詳盡,如何的“權威”,這與其又有何干呢?因為,其違反該《規(guī)定》,這也無法以降職降薪,以及其它處分方式等來進行處理了。難道,將其繩之以法?這很可笑。而且,何法以依?因此,該《規(guī)定》是不是“一紙空談”呢?這似乎是不需拍腦袋,就能想得到的答案。

  最后,我們繼續(xù)來看該《規(guī)定》的另外一個內(nèi)容,其也似乎是很“荒唐”。那就是,不準公務員離退職后在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企業(yè)里任職。這對于一個部委局等單位的公務員在離退之后,于其如此要求,可能會有個我們“所想象”的約束效果。而且,對公務員離退后的就業(yè),也是在短期內(nèi)沒有斷掉幾條路。于是,仍然有條條大路通“羅馬”。但是,該《規(guī)定》的這個條款,對于那些如鄉(xiāng)(鎮(zhèn))長、縣長、市長,甚至更高級別的各級地方行政長官,這豈不是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完全斷了他們的再就業(yè)之路嗎?因為,他們的工作是全方面的。那么,在這個限制的期限內(nèi),誰來養(yǎng)無處能去的他們,以及他們怎么來養(yǎng)家呢?

  因此,這個《規(guī)定》存在著太多的問題,甚至根本就是完全不可行的。其實,對離退職的公務員,根本就不需要有如此的“管束”舉措。因為,“權利的蔓延”,以及“關系的作祟”等等問題,關鍵是以什么樣的制度等來管住在另一邊在職的公務員就盡可能地避免。而且,在職的公務員才受“組織”的一些規(guī)章制度所約束而可管,并管得了。所以,我們能不說,該《規(guī)定》的這一棍子是“敲”錯了對象嗎?這真的是,我們所擔心的問題,其主要還不在離退職的公務員這一邊。

  其實,我們應該“關注”的是,其并非是離退職公務員的何去何從?因為,畢竟人家的生活還得繼續(xù)。而真正該多“留心”的是,這些離退職公務員,他們在跨出“組織”門時,到底有多少錢?其中,哪些是正常的?哪些是來歷不明的?因為,許多離退職的公務員,從“組織”里一出來就做起了老板,而且更多的還是做起了大老板。 (梁萍)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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