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9月13日報道“最高檢擴大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范圍,讓賄賂行為公之于眾”:從9月1日起,《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guī)定》開始實施。新規(guī)定取消原來錄入和查詢范圍的限制,由建設、金融、醫(yī)藥衛(wèi)生、教育、政府采購等五個領域擴大到所有領域。
“行賄犯罪檔案”,說白了就是“行賄黑名單”。它是檢察機關對法院依法判決有個人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向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的個人和單位建立的行賄犯罪檔案。該檔案的內容,不外乎行賄人個人情況、行賄事實、判決結果等。
這項制度原產地不在中國,實施它也屬于“和國際接軌”的一部分。作為批準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國家,出臺此類制度本是對“反腐公約”的呼應。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實施這種制度的效果不錯,上了黑名單的人或企業(yè)信用敗落甚至退出市場,而榜上無名、“歷史清白”的商家,則獲得“廉潔競爭力”,利于擊敗競爭對手而做大做強。
在我們這里,該制度在理論上用處也很大,“可作為行政審批、招標投標、資金撥付、組織人事、行政執(zhí)法、司法處罰等的必經程序,為有關部門提供翔實可靠的實證,以利從上述環(huán)節(jié)防范、遏制賄賂犯罪”。然而,在論述該制度的實施經驗和推行前景的時候,我們卻不能依據“理論如何”,而應該以眼前事實和生活常識做依據,來估價這項“理論依據”。
似這類問題無法回避:某某企業(yè)在較大的招標項目上中標了,它中標的原因可能是行賄的結果,也可能是不行賄的結果?;蛘哒f,不中標可能是“行賄不足”的結果,也可能是“行賄不可靠”的結果。問題的關鍵于此顯現:建立和查詢行賄檔案,是為了排除、壓制腐蝕公權、公仆的犯罪式競爭行為;然而嚴酷事實卻是,這是一個被動的事后信息的錄入,我們完全可以設想,還會有一些人和單位在行賄賂之實,卻無法為這個系統所搜羅,行賄還是會有很隱秘的存在機制。
我這么說并不是給這個查詢系統潑冷水,只是站立于現實之中,需要把問題想得復雜一點。憑企業(yè)自身的素質、市場競爭的真本事,不行賄也能生存、發(fā)展,也能從行政權力那里獲得項目、通過審批或驗收,對企業(yè)來說,這可能仍然會是個虛無縹緲的白日夢。相比被淘汰出局、活路斷絕的惡果,行賄的風險算不了什么。不行賄可能當即就無路可走,而行賄被記錄還可以有僥幸心理,不被發(fā)現,不被記錄,也是可以有一定比例的。
賄賂是權力的潤滑劑,這樣的“學術觀點”其實已成為大家的日常生活經驗,無視這種經驗可能會比行賄被記錄付出更大的成本。行賄者的惡,為其后臺和“指使人”所規(guī)定,打不到索賄受賄者,破不了“索賄受賄大環(huán)境”,也唬不住行賄人。誰也沒有天生的“行賄癮”,如果不是“被逼的”,誰會對無親無故的公仆比對爹媽還孝敬呢?要不是有求于權、避禍于權,別說是送錢送色,正常人就是低三下四賠笑臉也會委屈得無法忍受。
很明顯,面對普遍、惡劣的賄賂現象,把問題想得盡可能復雜一些,甚至悲觀一些,并不是多么有害的事情。(黎明 知名網友)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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