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上一則來自貴陽的消息又引起熱議,那就是中秋節(jié)單位發(fā)的月餅也要征收個人所得稅,據(jù)當?shù)亍暗囟惥钟嘘P人士告訴記者,從法律角度、具體操作各方面看,單位發(fā)放的月餅都應以等值的價格計入當月工資一并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中秋尚未到,月餅尚未發(fā),是否真的交個人所得稅目前還無法知道,但巧得很,我們這里的一件事讓我產(chǎn)生了聯(lián)想。前幾天,我因故去找一位領導,在他的辦公桌上,看到兩張某節(jié)慶演出的門票,每張280元,不多會又有工作人員送來類似門票,說是某單位送來的,每位領導兩張,這位領導沒有要。這個節(jié)慶有多場演出,這位領導肯定還會收到多張門票,而比他級別高的領導收到的門票一定更多。這些門票價值不菲,每張票價或許都超過了發(fā)給個人的月餅價值,如果官員們在節(jié)慶的幾天里收到4張票,就等于增加了1000以上的收入,這些錢該不該納入個人所得稅計征范圍?這里有兩點必須強調(diào):一是官員們收入都大大超過個稅起征點,他們獲贈門票要交個稅理所當然;二是需交個稅范圍的法律規(guī)定中有“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一條,門票就屬于“任職”的所得,你沒有達到一定級別,誰給你這么貴的門票?所以獲贈門票要交個稅有法可依。
如果舉一反三一下,官員因“任職”而意外得到的還有:公家或有求于官的私人請吃,如果平均每餐100元,每月吃10餐就是1000元(如果說是因工作“需要”而吃,那也得有個界限);公車私用(自己非公務用車和家屬用車);出席會展相關儀式獲得的禮品(現(xiàn)在的禮品檔次越來越高,價值都可觀);公費旅游等等。官員在上述活動中都變相增加了收入,事實上幾乎所有官員都有這方面的額外收入,他們都應該依法納稅,不納稅都要追究!
顯然,沒有一個地方的官員交納個稅把上面的收入包括進去,也沒有一個官員會想到這些方面的收入要交個稅,這是我國稅法不夠完善還是稅務部門的有意“疏忽”?如今貴陽的稅務部門提出發(fā)月餅要交稅,我想應該支持,只要月餅價值與工資加在一起超過個稅起征點就應該交稅,但同時那些在門票、禮品、吃喝玩樂、小汽車等方面獲得了實際收入的各級官員,也應該而且必須交納個稅,對不交納者要依法追究,這樣才能體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許,真這樣做了,我國的反腐敗會出現(xiàn)一個新局面。(方玉生)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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