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委常委、副縣長徐定錦,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罪,被溫州市永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查明,徐定錦2006年以來,利用主管城鎮(zhèn)建設的權力,非法收受房地產開發(fā)商人民幣130萬余元和價值7萬多元的購物券,煙酒、名貴藥材等。(見2009年9月17日《法制日報》)這個年齡剛到40歲、一直被視為年輕有為的干部在仕途上戛然而止,實在可惜,但法律是無情的。而讓人擔心的是,我們有多少官員還會被開發(fā)商“開發(fā)”掉。
近年來,城鎮(zhèn)建設領域一直是腐敗的高發(fā)地。房地產商在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同時,始終沒有忘記對官員的“開發(fā)”。何以會如此?關鍵是房地產市場暴利大、競爭激烈,為了在拿地、投標等方面搶占先機,在基礎設施配套費、稅收等方面享受更多“優(yōu)惠政策”,便千方百計地向執(zhí)掌這些方面權力的官員行賄。而一些官員往往跳不出這樣一個怪圈:在房地產商巨額金錢誘惑下被拉下水,之后官商勾結,大肆謀取非法利益。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通報,2007年至2008年,發(fā)生在城鎮(zhèn)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fā)、單位所屬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等領域的商業(yè)賄賂案件7990件10043人,共立案查辦國家公務員3567人,包括處級以上干部1266人。其中,黨政領導663人,土地管理部門501人,建設部門705人。城鎮(zhèn)建設領域商業(yè)賄賂犯罪案件涉案總金額18.75億余元,平均個案涉案金額達20萬余元,其中5萬元以上大案6976件,50萬元以上案件784件。重慶市就有40多名房地產開發(fā)商向市規(guī)劃局官員行賄近5000萬元,致使規(guī)劃局8名官員落馬,其中包括3名廳級干部。
一些官員所以能夠被開發(fā)商“開發(fā)”,一個原因是開發(fā)商講究“開發(fā)”策略。他們往往是先試探、后“轟炸”。即:通過熟人認識官員后,開始在酒桌上要項目,然后再拿一二萬元試探,官員笑納后,給了項目賺了大錢,便以十萬、幾十萬、上百萬地對官員進行“轟炸”,很快讓官員當了金錢“俘虜”,成了自己利益代言人。另一個原因是官員思想防線崩潰。一些官員本來思想基礎就比較薄弱,一旦面對金錢的巨大誘惑,便城門失守,加之“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撈白不撈”及僥幸心理作祟,于是在腐敗的泥潭里越陷越深。還有一個原因是制度設計和監(jiān)管有漏洞。在土地出讓、工程招投標、建設規(guī)劃、稅費減免等關鍵環(huán)節(jié),盡管建立了一些防范性的制度,但不足以遏制暗箱操作,使官商權錢交易仍有空子可鉆。同時,我們的反腐部門,監(jiān)督的觸角還沒有及時伸入到這些關鍵環(huán)節(jié),往往是出了問題才去查辦。
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廉潔從政教育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jiān)督機制,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chuàng)新。相信,隨著反腐敗力度的加大和制度的創(chuàng)新,遭受重災的建設領域恢復重建步伐一定會加快,被開發(fā)商“開發(fā)”的官員也會大大減少。(侯文學)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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