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高院”以陳水扁曾任“總統(tǒng)”,熟稔“外交”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知悉潛逃方法,認定陳水扁可能逃亡的理由,也不被“最高法院”接受。因為依卸任“總統(tǒng)”禮遇規(guī)定,陳水扁享有“國安局”提供的安全護衛(wèi)8至12人,縱熟知潛逃方法,是否有逃亡機會,仍可深究?!白罡叻ㄔ骸钡倪@個裁決公布后,樂壞了陳家人及一眾“扁系”人物。陳致中就說“期待好消息”,高志鵬稱“被釋放機會提高”;黃慶林也連忙籌集資金,以供陳水扁重金交保,據(jù)說已備妥了2億元新臺幣。陳水扁出庭時更是一臉的輕松、得意。
然而,“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延押”的裁定,并非等于是必須立即釋放陳水扁。因為按臺灣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并不會對下級法院的相關裁定進行直接判決,只能是撤銷后發(fā)回更審。因此,陳水扁是否繼續(xù)羈押,裁定大權仍是掌握在“高等法院”的手中。既然“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的裁定理由并不充分,“高等法院”將之一一予以補強就是了。
維持原判,這不但是為了伸張司法正義,也是為了維護自己裁決的公信力,及有利于審訊。于公于“私”,都應如此。因此,當“最高法院”做出相關裁決時,陳水扁和陳致中所言的“勝利”,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案叩确ㄔ骸?日晨仍然維持自己的原判,就證明他們是空歡喜了一場。
8日當“最高法院”做出撤銷“高等法院”羈押陳水扁的裁決時,有人認為這是陳水扁當政時提拔任命的法官的“挺扁”行為。然而,從另一角度看,說不準這是“最高法院”的法官為“高等法院”的法官和特偵組“做球”,讓“高等法院”合議庭有機會補強對裁定延押陳水扁的理由,以免在合議庭正式開審時,陳水扁及其律師使爛招在庭上“抗議”,干擾庭審進行。故從此角度看,其實“最高法院”是幫扶了“高等法院”和特偵組一把。
果然,“高等法院”8日在更審中,特偵組補充了一系列的陳水扁非羈押不可的理由,包括陳致中海外賬戶中還有三十多萬元美金,瑞士賬戶則另有二筆不明資金,可能是來自“機密外交”的費用,但陳致中卻一再否認這項事實,有刻意隱瞞之嫌。而“高等法院”合議庭則以陳水扁所犯的幾大罪狀,皆屬五年以上刑期的重罪,符合羈押要件;陳水扁曾貴為“元首”,較一般人熟知“外交”事務,有逃亡之虞;陳水扁有隱匿資金的行為;陳水扁的隨扈只有保護并無監(jiān)控的功能等理由,裁定繼續(xù)羈押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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