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煙有害健康,立法在一定范圍內予以禁止是天大的好事,應該肯定,值得贊揚。然而,如果立法不準確的話,不但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還會適得其反。
《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醫(yī)院室內區(qū)域、幼兒園、中小學、公交工具等多個公共場所被列為禁煙范圍,在禁煙區(qū)域吸煙可處50元罰款,向未成年人和呈明顯懷孕狀況的婦女售煙的,可處1000元罰款。(10月14日《廣州日報》)
吸煙是個人的事情,有錢難買愿意,有些人喜歡慢性自殺,我們也是鐵路警察下站臺——管不著那一段。但是,有些人在公共場所吸煙,致使其他人吸二手煙,那就是危害別人的健康,是不道德的,也是違背法律的,我們必須立法堅決予以禁止。廣州市立法禁煙的做法完全符合“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精神,為市民做了一件實事,勢必會受到群眾的歡迎。
打蛇要打七寸,解決問題要抓住根本。未成年人吸的煙絕大多數都是瞞著家長和老師從賣煙者那里買來的,因此,立法規(guī)定那些見錢眼開的銷售者不準把香煙賣給未成年人,是非常必要的手段。有些銷售者利欲熏心,大發(fā)不義之財,竟然把香煙拆盒賣給未成年人,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款制裁他們,致使這種現象愈演愈烈,泛濫成災,害莫大焉。如今好了,在廣州市就可以有效地遏制這種缺德帶冒煙的行為啦。我禁不住對廣州市的做法擊節(jié)贊嘆,拍手叫好。如果其它地方也能效仿的話,那該有多好?。?/p>
未成年吸煙是因為他們對吸煙的危害認識不清,存在著好奇心理。而孕婦吸煙那就是睜著眼睛尿炕——明知故犯啦,不但危害孕婦自身的健康,還會給胎兒帶來不良的影響。因此,《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才把向呈明顯懷孕狀況的婦女售煙行為列入處罰的范圍。這樣做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不受香煙的毒害,本意是好的。但是,這項規(guī)定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孕婦是具有行為能力的成人,抽不抽煙是她們自己的事情,她們要抽煙就處罰賣煙者,那她們要是喝毒藥了,是否也要處罰賣毒藥者呢?因此,我不贊成立法處罰向呈明顯懷孕狀況的婦女售煙的行為,希望《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能夠刪除這項條款。就像刪除“禁止未成年人和孕婦吸煙”條款一樣,理由:孕婦和未成年人吸煙是其個人的權利,如果其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造成二手煙危害,就不能限制其吸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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