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之同命同價,這畢竟是人死后獲得賠償?shù)膯栴},屬于非正常情況下的司法救濟。而人活著的權利更應該首先被尊重,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nèi)構建和規(guī)范,人人平等不僅是生命權的平等,也當包括政治權利和享受相同社會福利保障權利的平等?,F(xiàn)在重溫那些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帶有鮮明時代特征的稱呼,盲流,農(nóng)民工,“新市民”,我們的農(nóng)民兄弟正是如此一步步走來,從被排斥,被輕視,到被認可被尊重,用一代代人的血淚和不公正對待驗證了法制的趨于完備和執(zhí)法理念的日臻成熟。但我們也不能忽視,由于滯后的歧視性的法律還仍然存在,一些人對農(nóng)民的習慣看法仍然在慣性蔓延,農(nóng)民工的合法權益,仍然在同工同酬,同命同價呼聲中邊緣化著。幾乎在任何一個城市,農(nóng)民工都很難納入城市的福利、養(yǎng)老等社會統(tǒng)籌系統(tǒng)里,而成為“訂單用工”單位的犧品。所謂訂單用工,就是有了訂單就廣泛吸納農(nóng)民工,為了趕工期多多益善,沒有訂單生產(chǎn),就遣散他們,赤裸裸的來赤裸裸的去。更有一些農(nóng)民工在城市里生活了半輩子,還是流動人口,不能不說是對戶籍制度的諷刺。
“同人口比例”選舉,使得一個城市人抵四個農(nóng)村人不平等政治權利已經(jīng)即將過去,這一條款的法律意義更在于,農(nóng)民兄弟終于和城里人一樣享有了平等的政治權利,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和政治語言權的渠道。而同命同價盡管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說是對農(nóng)民尊嚴的尊重也為時尚早,實質(zhì)上只是對法制理性和整個社會公民的尊重,因為只要特權尚存,則每個人都會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無非,此時是你,彼時是他而已?!?/p>
同命同價和一切同權法案一樣雖任重道遠,但總算是破冰之旅,大概農(nóng)民兄弟會想:我們也有個好價格了,我們心里感到踏實了。
- 2009-10-30“同命同價”只在公眾聚焦處率先實現(xiàn)
- 2009-10-29附帶條件的“同命同價”令人遺憾
- 2009-10-29從同工同酬到同命同價
- 2009-10-28侵權責任法草案三審:城鄉(xiāng)居民賠償或“同命同價”
- 2009-06-30實行同命同價考驗立法者智慧
- 2009-03-11俞學文代表:人身損害賠償應“同命同價”
- 2008-07-16受限的“同命同價”實不足喜
- 2008-05-13福建省工傷事故死亡補償 城鄉(xiāng)人口“同命同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