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祖德敗訴,脫身誹謗門先管好自己的嘴
www.fjnet.cn?2009-12-31 11:18? 游偉?來源:法制日報
我來說兩句
據我所知,構成誹謗犯罪的“情節(jié)嚴重”,并非是指一定要產生某種“有形”的損害后果(比如被害人自殺身亡或者出現精神疾病等),關鍵是看行為對他人名譽、人格所造成的影響程度究竟如何,當捏造、散布的“事實”令人半信半疑或者信以為真,當這種“事實”的擴散面已經相當廣泛、當人們對當事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動搖甚至鄙視,這樣的誹謗行為自然嚴重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利,就應當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而從法理上講,“手段十分惡劣”其實就是“情節(jié)十分嚴重”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這樣的誹謗就不僅僅是簡單的民事侵權問題。至于刑事控告采用怎樣的方式(比如被害者已經死亡而將案件轉為公訴或者尤其親屬自訴),那只是一個技術方面的問題。
“名人”自有名人效應,“名人”的言行當然有著不同于普通百姓的影響力。唯其如此,慎言慎行就成了“名人”的生活守則。事實上,絕大多數“名人”給社會帶來的不僅僅是物質水準的提升,他們(尤其是作為“公眾人物”的名人、能人)常常成為人們人格精神的重要依托和希望。當某些在政治判斷與把握,在相關技能、水平上堪稱“名人”的人,利用其“名”在做出有悖公德、危害公眾利益,甚至是從事違法犯罪的勾當時,他們對人們道德情感、社會信賴甚至政治信仰所構成的傷害要遠遠大于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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