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千陽縣農(nóng)民李寶智,20多年救了7個人卻很少有人知道,他也一直做好事不張揚。但去年有一次他救人后對方冷漠回應,老李很氣憤,于是他決定為自己申報“見義勇為”稱號。(1月7日《西安晚報》)
一個人做好事20年從不張揚,到為自己申報“見義勇為”稱號,其中體現(xiàn)了社會的變遷。筆者支持李寶智“伸手要榮譽”,畢竟人家在見義勇為方面有過突出表現(xiàn)。根據(jù)《陜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guī)定,李寶智也應該有這樣的權(quán)利。
按照傳統(tǒng)認識,見義勇為是大家都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如果出現(xiàn)了“見義不為”的現(xiàn)象,還會受到社會的批評。而且見義勇為還不能“圖名圖利”,只能是“學雷鋒做好事”,無私奉獻。這顯然是一種超現(xiàn)實的要求。
許多時候,見義勇為還有一定風險和損失,也應該受到相應補償。特別是在新的形勢下,有的人是見義勇為的受益者,卻認為別人見義勇為理所應當,毫無報答之心;還有的人不僅不報答他人之恩,甚至反咬一口,誣陷見義勇為者侵犯自己。這使今天的許多人不愿、不敢見義勇為。
筆者以為,一般情況下,民眾并沒有必須見義勇為的責任,見義勇為應該是一種高于社會普遍水平的道德要求。這種高于社會普遍水平的道德表現(xiàn),理應受到尊重和褒獎。除了政府的獎勵外,見義勇為的受益者也要有物資和其他表示,這應該是對見義勇為尊重和褒獎的必然要求。因為,見義勇為的受益者并沒有獲得他人必須見義勇為幫助的權(quán)利。
我們既然要求見義勇為者表現(xiàn)出高于社會一般水準的道德行為,那么就應該給予他們一定的補償,這樣才顯得公平。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見義勇為可否試行“有償”?這也是對見義勇為者所付出的合理支付。否則,我們一方面要求大家要見義勇為,另一方面對于見義勇為者的付出甚至損失不管不問,也就缺乏道義上的支持。“有償”或是一種合理的平衡,也會激發(fā)更多人見義勇為。其實,就是“有償”,見義勇為也是一種高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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