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悔罪書不能作反腐鏡鑒
www.fjnet.cn?2010-01-14 17:03? 劉洪波?來源:羊城晚報
我來說兩句
人性是相通的。絕不能說誰誰誰就更加具有成為貪官預備隊的性格,而那些腐敗較少的地方則有著另一種廉潔的人性傾向。如果沒有陽光,世界上處處都有潛規(guī)則。
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yǎng)寫了一份“悔罪書”,對自己犯罪的原因進行認識,“一是放松對自己的要求和學習”,“另外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潛規(guī)則’”。他說,“從我當官開始,就深深感覺到在身邊處處存在‘潛規(guī)則’:要辦事,就要找人,要找人,就要送錢送禮”。
葉樹養(yǎng)如此歸結(jié)自己的犯罪原因,怎么說呢?合乎“悔罪”的要求。因為悔罪是一種特殊的認識形式,它既不能是自我的辯護,也不能是旁觀者對犯罪的客觀思考,而是一種意識上的自我審判或者貌似審判,所以主要是“多找自己的問題,少談客觀因素”。這就是為什么一個悔罪的人,首先必然會談到“放松對自己的要求”。從前也好,今天也好,以后也好,這樣的套路還會繼續(xù)下去。
但悔罪書本身是一種奇怪的道歉形式,它總是講對不起組織培養(yǎng),放松了自我改造。或者,這可以作為貪官個人的落馬教訓吧,但要拿過來作為社會對腐敗的認識成果,或者以之作為教育的素材,是不得當?shù)?。如果按悔罪書來進行反腐,你就只好指望或者要求官員“不放松對自己的要求和學習”。寄希望于官員對自己“不放松”的反腐,之所以必然要失敗,是因為人“最難的是戰(zhàn)勝自己”。給予不受約束的權力,而寄希望地官員戰(zhàn)勝自己,就像把人放在肉林酒池而要他不食指大動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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