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最新發(fā)布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政府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若與供應商有三代血親關系的必須回避。據悉,該意見稿首次對“利害關系”作出了明確界定。(《廣州日報》1月15日)
不管這款規(guī)定是實際效果如何,但是相比較過去的“利害關系”籠統(tǒng)的模糊規(guī)定來說,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三代血親關系必須回避是一個不小的進步,應該給予掌聲,而不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諷刺和挖苦。當然,對于徹底杜絕政府采購黑洞,僅僅規(guī)定政府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三代血親關系必須回避遠遠不夠,必須實現政府采購在陽光下運作。
其一,應該對回避原則更進一步詳細規(guī)定,應該完全禁止與本地各機關、各部門領導有三代血親關系的供應商參與招標。事實上很多時候政府采購的供應商與采購相關人員及相關人員沒有任何關系,而是與一些部門的領導有關系,而不少政府采購恰恰又是一些領導決定的。
其二,實現政府采購無黑洞、無漏洞,杜絕采購腐敗,根本途徑在于政府采購實現陽光化運作,實現全程公開。如果政府采購不能實現全程公開,任何詳細明確的回避規(guī)定都不能起到實質性作用。很多政府采購出現腐敗問題,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采購不公開、暗箱操作或者是少數人操作,甚至一些部門通過對策逃避采購制度的約束。比如有的部門為了逃避政府采購部門代替采購,將需要的采購物品劃分多次,以小額購買方式逃避。再比如某些政府部門或采購部門為了讓特定供應商中標,提前將采購消息透露給特定供應商做好準備,而發(fā)布招標公告又搞突然襲擊,設置過短的公告期,使得其他供應商根本沒有時間準備。這些問題根本無法通過回避規(guī)定來杜絕,必須通過公開化來解決。
可以說,政府采購商品必須全部公開,必須置于全面監(jiān)督之下才能防止采購腐敗,否則,沒有公開化的政府采購腐敗永遠無法根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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