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月28日)是元宵佳節(jié),本該是一家人團聚的日子,王先生卻痛失愛子。一場網友自發(fā)組織的“民間”越野賽車比賽終釀禍端,造成一死三傷。此項比賽是由民間團體組織的娛樂性活動,還是在相關部門審批備案后進行的體育競技比賽,也就成了此宗事故的焦點問題。(3月1日《深圳晚報》)
人最可寶貴的就是生命,生命的逝去總是會給人們帶來難以抑制的悲傷,愿死者的地天之靈安息!然而,這個喧擾的世界絕對不會因為死者的離去而停止運轉。死者已已,可生者卻還得繼續(xù)自己的人生之路,并處理好死者的善后事宜——盡快從悲傷和這些煩心而瑣碎的事務中解脫出來,對于生者而言,是走好自己的人生之路的第一要務。
對于這次事故來說,筆者認為,到底是民間團體組織的娛樂性活動,還是在相關部門審批備案后進行的體育競技比賽,未必就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不管是民間團體組織的娛樂性活動還是體育競技比賽,政府都應該提供一個合理的解決沖突的框架、機制或平臺,使該事件能夠盡快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這對于生者和死者在某種程度上都是一種人性化和人道主義的慰安。
人生的不確定性太多,很多事情是我們無法預測或不可操控的。人類的所有活動都可能給自己或他人帶來危險,增強個體的風險和自我保護意識固然很重要,但當不可預測的悲劇性事件發(fā)生時,幫助當事人或與其有關的不幸的人們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可能才是最重要的。就上述事件來說,禁止民間團體組織的可能帶來危險的一切活動,限制民間團體組織的發(fā)展,甚至于取締民間團體組織,以避免類似事件的發(fā)生,那是相當不理性的,也不利于整個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但是,如果政府在民間團體組織的管理上缺位,或當民間團體組織在開展活動過程中產生各種不可預測的人際沖突時,政府不能提供一種權威且合理的解決框架、機制或平臺,當事人則可能將陷入一種無休無止的人際沖突之中,正常的生活秩序將全部被打亂,同樣也不利于整個社會的健康、和諧發(fā)展。如果在我們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當中,民間團體組織活動的參與者或組織者的權利、義務、責任都得到了比較明晰且合理的界定,那么,將會降低處理善后事宜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爭議性,大大地節(jié)約個體或社會為這類事件而付出的處理成本,不但當事人本身,整個社會都將因此而受益。
民間團體組織的繁榮和發(fā)達,是現代公民社會的基石,也是公民社會成熟的表征,政府應該支持和鼓勵民間團體組織開展各類有益于社會進步的活動,并為其搭建一個制度性的活動平臺——一方面,要降低民間團體組織的審批成本,減少其審批手續(xù),從而使大多數民間組織能納入到政府的監(jiān)管范圍之內,因為如果審批成本太高或審批手續(xù)繁難,將使它們轉入到地下狀態(tài),反而不利于政府的有效監(jiān)管;另一方面,就是要出臺相關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guī),以解決民間團體組織在開展活動中可能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如果這樣,政府的責任也就盡到了,余下的,如增強風險或自我保護意識等等,則是公民們對自己應負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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