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駐京辦成為兩會上代表、委員的討論熱點,不少代表認為,撤銷有理。亦有委員認為,撤銷之后,問題更多。某省駐京辦官員認為,駐京辦工作人員工作經驗豐富,信息來源渠道廣泛,人脈資源豐富。主要承擔了本地區(qū)上訪人員的勸返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收容遣返等信訪維穩(wěn)工作,并積極招商引資,推動本縣區(qū)域經濟發(fā)展。因此,一旦這些縣級政府駐京辦撤銷,部分工作將無法開展。最明顯的便是維穩(wěn)工作無法保障。(3月11日《濟南日報》)
撤銷駐京辦的政令下達后,一些駐京辦的撤銷開始進入倒計時。但顯而易見的是,駐京辦的利益攸關方自然不會任其這樣自生自滅,于是乎,駐京辦的一些作用和職能開始被頻繁的提及,而這背后的目的無非要為駐京辦的存在作最后的努力。駐京辦的作用和職能之中被屢屢提及并著重指出的無非是兩點,一為維穩(wěn),二為招商。
在面對本地區(qū)上訪人員時,駐京辦的確承擔了一部分的接待和收容遣返的工作,但若是說缺少了駐京辦,維穩(wěn)工作就無法保障,那么這位駐京辦官員就實在有些“王婆賣瓜,自賣自夸”的味道了。事實上,維穩(wěn)的重任不在駐京辦而在基層政府,維穩(wěn)也并非是駐京辦工作人員眼中狹隘的勸返和收容遣返而已。相反的,維穩(wěn)包含著豐富的含義,如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治安,公平的司法體系,和諧的社會生態(tài)等等,也只有做到了這些方能從根本上減少乃至消除群眾上訪現象的發(fā)生。而駐京辦承擔的勸返和收容遣返工作并不屬于維穩(wěn)的范疇,相反只是在替基層政府和群眾之間的矛盾作無謂的掩蓋和遮羞。這樣的掩蓋和遮羞并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甚至只會激化矛盾,那么駐京辦所謂的維穩(wěn)重任無疑是個偽命題而已。
同樣的是,駐京辦的招商作用也并非無可替代。復旦大學社會發(fā)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于海就認為,駐京辦的招商職能完全可以由一些民間團體,如商會去負責。商會相對于駐京辦人員更熟悉招商動態(tài),業(yè)內人脈資源相信也定不遜于駐京辦工作人員。況且,眾所周知駐京辦的招商手段大多和跑部跑官如出一轍,有觸及法律邊界之嫌。因此,撤銷駐京辦不僅不會讓招商工作無法開展,反而可以減少駐京辦這樣一個官辦組織帶來的財政開銷,并減少違規(guī)違法招商現象的出現。
駐京辦的“作用論”無疑只是駐京辦的自我辯護而已。維穩(wěn)的關鍵不在駐京辦而在地方,招商也并非無可替代;總而言之,駐京辦承擔的所謂“維穩(wěn)”和“招商”職能事實上都只是一種的畸形職能而已,即在以以一種不合常理甚至觸及法律的手段為地方政府“謀利”。那么,這樣一種畸形的職能和作用又豈能成為駐京辦存在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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