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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稿
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臺銷售商品或提供有關服務的個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實名注冊,建立注冊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fā)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商品銷售或服務交易活動的網頁上。
在審查注冊時,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使對方知悉并同意注冊協(xié)議,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尤其是限制對方權利、加重義務的條款。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將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設置交易查詢系統(tǒng)。
第十七條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經營者之間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市場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八條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規(guī)章制度,包括:交易規(guī)則、交易安全保障與備份制度、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隱私權與商業(yè)秘密保護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不良信息處理制度等規(guī)章制度。
交易規(guī)則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上顯示,并從技術上保證交易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及可靠的交易環(huán)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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