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敲詐開發(fā)商”說到“敲詐政府罪”
www.fjnet.cn?2010-03-18 08:39? 羽戈?來源:東方早報
我來說兩句
這么明晰的案情與法理,檢方難道看不透?恐怕其中別有隱情存焉。本來應該依法收回被征之地的使用權,還權于民,地方政府卻不作為,這與檢方的過度作為可成對照。這是此類征地案件急劇惡化的癥結所在。
既然說到政府,不妨引申一下。這兩年有一個罪名令民眾振聾發(fā)聵,令維權者談虎色變,名曰“敲詐政府罪”。而本案所涉罪名也是敲詐,不過對象乃是開發(fā)商。敲詐勒索罪出自《刑法》第274條。同樣被敲詐,開發(fā)商與政府可否類比?
事實上,敲詐政府罪是一個偽罪名,因為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但政府哪來的人身權呢,這就像誹謗政府罪,同樣不能成立,因為政府并無名譽權可言。質言之,你可以敲詐、誹謗某個具體的政府官員,因他們有人身權和名譽權,卻無法敲詐、誹謗政府。將政府官員與政府混為一談,某些政府官員動輒就宣稱代表政府云云,實為一廂情愿,強取豪奪,對雙方而言都是一種傷害,更容易造成司法權的混淆黑白。
說到底,當開發(fā)商成為敲詐勒索罪犯罪的對象,也許表明了開發(fā)商與村民之間既存的強弱關系在一瞬間發(fā)生顛倒,或者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但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還在司法權的正常操縱與救濟之下;然而,設若政府成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對象,則意味公權力真成了老虎屁股,不但摸不得,而且談不得,它打碎了法律的界限,令司法脫軌,法治徹底淪為政治的附庸。
最可悲的情形,則是開發(fā)商、政府官員和政府沆瀣一氣,穿同一條褲子,敲詐其一,則動全身。于是,從敲詐開發(fā)商到敲詐政府的距離,便只有一步之遙。
(作者系青年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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