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老教師去世3年了,工資竟然還照常發(fā)放,而且一個月竟然達到了4萬元,原來都是學??傎~會計張某在“搞鬼”。張某假借已故徐老師的名義冒領工資,3年來共冒領工資70多萬元。4月29日,張某以貪污罪被寶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被處沒收財產(chǎn)15萬元。(5月5日《揚子晚報》)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身為寶應縣某高級中學總賬會計的張某以身試法被判刑,實屬自作自受、自食其果。天作孽猶可存,自作孽不可活。張某為了貪欲而犯罪最終喪失自由是咎由自取,但張某在犯罪的過程中為何就一路綠燈了呢?
了解財務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們有“錢賬分管”的原則:大多單位發(fā)工資,至少有兩個人在管。一個負責賬目的明細賬會計,一個負責現(xiàn)金的出納。沒有明細賬會計的明細賬,就沒有出納的收支款;反之亦然。
出納不得兼管稽核和會計檔案保管,不得負責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賬目的登記工作;總賬會計和明細賬會計不得管錢管物——既互相依賴又互相牽制與控制。財務制度規(guī)定如此配置人員,是有其科學性的。
張某一個人能夠順利“搞鬼”暴露了當?shù)刎攧罩贫染薮舐┒础H绻麑W校以及他們的相關協(xié)作部門能切實抓好財務制度的建設和管理,那么張某做起來就不可能“得心應手”,也不至于落得今天的結局。
張某的連續(xù)三年實施犯罪,其實也更反映了當?shù)刎斦С霾槐O(jiān)督和不受監(jiān)督。當?shù)刎斦块T只花錢而不看這錢是怎么花的。和其他公權力一樣,沒有監(jiān)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嚴重的腐敗,所以也不能說張某的犯罪是一場意外。
新聞報道說,“他給去世的徐老師‘漲’起了工資,將他的月工資漲到了2.7萬元?!?010年1月,徐老師的月工資漲到了4萬元?!痹滦?4萬元,顯然有悖常理。難道是這個縣太有財了?筆者通過檢索,實在找不出這個縣高中教師有月薪超過5000元的依據(jù)。
一個高中學校的總賬會計就能給死者“加工資”并冒領工資三年之久,不但凸顯了當?shù)刎攧諣顩r的混亂,還充分說明了當?shù)貙徲嫻ぷ鞯牟坏轿?。難道學校每月、每季度、每年的財務報表不用審計?如果需要審計,那么高中教師月薪4萬元的財務報表是如何過關的呢?
給死者漲工資月薪4萬元并冒領三年的這起案件到底讓誰難堪?
- 2009-06-14三萬人冒領“救命錢”細節(jié)應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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