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讓人不寒而栗
老農民馬繼文拿著一紙法院判決,不斷上訪,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會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卻認定他“敲詐勒索政府”,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這樣離奇的事,發(fā)生在山西省呂梁市臨縣。(5月6日《中國青年報》)
去年11月,河北滄州南皮縣發(fā)生了兩起上訪農民“敲詐政府”案,在被河北省檢察院關注后最終撤銷。怎料想如今,“敲詐政府罪”又為臨縣官員所用,成為了修理上訪“釘子戶”的殺手锏。接二連三的“敲詐政府案”讓人猜想,一些權力者是否已經在公民表達訴求的路上,開啟了一扇“合法傷害”之門?否則以司法之名,給合法表達利益訴求的公民扣上“敲詐”帽子的行為,又怎會一而再地出現?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手段,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客體較為復雜,在其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利的同時,通常會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既然馬繼文犯下了“敲詐政府”的滔天大罪,那么請問,這些年來,在當地的權力者中,誰的生命、自由或名譽又受到了這位老農民的悍然威脅呢?可是事實恰好相反,馬繼文妻子稱,丈夫上訪期間,曾遭到毆打,4次被關進縣“幫教中心”,一家人也被折騰得不得安寧。試問:天底下,哪有如此損己的敲詐行為呢?
上訪本是法律賦予公民表達自身訴求的合法權利。從這一意義來說,就算馬繼文為表達、解決自身利益訴求,堅持不懈地上訪,抑或在上訪時情緒表達時有激烈,以接待上訪民眾為職責的政府工作人員,即使再怎么不堪其擾,也不至于產生被敲詐的恐懼吧?
如果,但凡公民提出的利益訴求高于政府部門的既定數額時,就可能面臨“敲詐政府”的指控。那么,表達自身訴求的人們,誰又能免于自己成為犯罪嫌疑人的恐懼?轉身于這種法治不彰的語境中,其欲加之罪的做法,簡直讓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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