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yè)面對政府官員的索賄請求后,是滿足對方的需要還是斷然拒絕?我們應該拒絕索賄,如果可能,還應該將相關情況向有關部門舉報。但如果索賄一方是來自公安人員——且職務不低時,企業(yè)家該怎么辦?
山西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就遇到了這種情況,而且其負責人張志斌也拒絕了對方的要求。所不同的是,張志斌在拒絕對方的要求后,就遭遇了一起對方炮制的牢獄之災,被非法羈押941天,而其所擁有的2000多萬元資產也被非法賤賣。蹊蹺的是,張在一審和二審的法院均被判決無罪之后,他卻無法通過國家賠償來補償其900多天的損失,其在公安局被扣押的財產也無法得到歸還;更為蹊蹺的是,此案件的始作俑者,即當時大同市經偵支隊的高建勛卻不僅未受任何處理,反而先是被有關人士“力排眾議”提拔為大同市公安局礦區(qū)分局局長,后來還成為大同市局黨委成員,直至近日才因瞞報礦難被雙規(guī)。
此案件讓人拍案驚奇之處就在于:被誣陷的商人在被法院判決無罪之后,原先誣陷和迫害他的官員并未得到應有的懲處,反而被提升到更重要的崗位上,而受誣陷人的財產并未得到相應賠償。
一個可能的理由是,指控高建勛索賄或者受賄的證據缺失。任何指控和舉報都要有相應的證據為基礎,而在很多情況下,行賄受賄的隱秘性極強,若不是其中一個人告發(fā),很難被第三人察覺。索賄未成就更難察覺了。在本案中,高建勛索賄,并不是由本人和張志斌親自面談,而由其下屬出面。這樣即便張志斌向有關機構舉報高建勛索賄,在法律上也無法查證這就是來自高建勛的授意。況且,民不與官斗是自古既有的生存哲學,企業(yè)家絕不會這么做的。
而且,政府官員,尤其是那些具有執(zhí)法權的官員,在索賄失敗之后,往往會通過合法的名義來干擾企業(yè)家的生產和經營。本案中,大同市經偵支隊就將張志斌的公司查封,張也被以“涉嫌非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注冊商標及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的名義刑事拘留。而高建勛以這起“特大生產偽劣潤滑油案”為主要功績榮獲2007年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幸運的是,張志斌最終被判無罪,但大同市公安局認為,公司的盈利損失、商標的預期收入及公司的無形資產等損失,并不屬于法律所認可的直接損失,因而無法在制度框架內得到賠償。這樣的結果,并不完全是因為當地公安機構的故意阻撓,更多是制度性缺陷造成。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大致可以作出這樣的一個判斷:當公民遭受公權力侵害而向權力機關要求獲得救濟時,他的主張必須要在形式和實質上都具備相關的法律要件。如果僅僅具有實質性要件(如對方索賄的事實),但是卻沒有相關的形式性要件作支撐(如掌握相關證據),那么這種請求就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如果公權力機構不具有為政道德,它卻可以通過各種合法的形式要件來侵擾私人,從而逼迫私人就范。
張志斌案的悲劇就在于此。法律固然最終證明其清白,卻無法為其合理的損失提供補償。
更大的悲劇在于,即便我們現在知道高建勛是屬于索賄,且張志斌的損失是何其巨大。但是在法律的框架內,張志斌的國家賠償請求還是無法得到合法支持。雖然不久前《國家賠償法》進行了修改,但是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還是回避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這一在現實中困擾受害人的難題,這意味著張志斌的損失還是要由其一個人承擔。
如果這種制度性困境無法解決,那么公民個人在面對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時只能迎合。就像有媒體評論的那樣:張志斌的悲劇告訴我們,當我們面對公安機構的索賄時,最好的做法就是要官商勾結,唯有此,生意才能長久。
張志斌的悲劇,并不是個人的悲劇,而是制度的悲?。欢鴱堉颈蟮膿p失,并不是他個人的損失,可能是你我在今后都會遇到的損失。這才是真正的悲劇。
- 2010-05-18為什么說民營企業(yè)家是最優(yōu)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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