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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正視法律的缺陷,兩害相權取其輕,坦然接受法律的副作用,才能真正地根除刑訊逼供
近日,趙作海一案再次引發(fā)公眾的關注,刑訊逼供!還是刑訊逼供??!人們不禁要問,有沒有什么辦法徹底根除刑訊逼供使得無辜民眾不再蒙冤?
辦法是有,當然這個辦法不是處理幾個打人的警察,懲處幾個不負責任的法官那么簡單,不從制度上進行改良,處理再多的人也無濟于事。
徹底根除刑訊逼供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讓嫌犯的口供不再是合法的證據(jù),換句話說就是賦予嫌犯沉默權。
我們經(jīng)常能在美國的影視劇中看到,每當警察抓到嫌犯時,第一件事就是要像和尚念經(jīng)一樣背誦著“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jù)……”,沒錯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規(guī)則。很多人了解美國的沉默權,往往是從這個米蘭達規(guī)則上開始,很多人誤以為米蘭達規(guī)則規(guī)定了嫌犯的沉默權。其實,沉默權是美國憲法第5條修證案規(guī)定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米蘭達規(guī)則只不過是使得沉默權得以延伸,認為公民不自證其罪的權利不僅適用于正式法庭審判,而且同樣適用于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場合。由于涉案警官在審訊米蘭達之前,沒有預先告訴他應享有的權利,所以米蘭達的供詞屬于非自愿供詞,這種供詞在法院審判時一概無效。
米蘭達規(guī)則實施以后,其作用是積極的也是明顯的,從此之后,再也沒有哪個嫌犯因受到刑訊逼供而蒙冤入獄,美國的司法系統(tǒng)也會辦錯案件,但錯的原因沒有一件是因為刑訊逼供,可以說賦予嫌犯沉默權,使得口供不再是合法證據(jù)是根除刑訊逼供的一劑良藥。
但是,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實行米蘭達告誡這種保護嫌犯權利的法律,是有重大的社會代價的。
米蘭達告誡實行以后,嫌犯一旦落網(wǎng),一個個都像榆木疙瘩一樣一聲不吭,給警方偵破案件造成了極大的困難,更要命的是,有的警官好不容易抓到嫌犯后,死活想不全米蘭達告誡全文了(我數(shù)了一下,全文共61個英文單詞),不得不把嫌犯放掉,后來,警方干脆把米蘭達告誡印成卡片發(fā)給每一位警官,在抓獲嫌犯后,照本宣科交差。這樣帶來的后果是,警方的破案率直線下降,據(jù)美國司法部門統(tǒng)計,米蘭達告誡出臺前,刑事重案破案一般在60%左右,“米蘭達”告誡出臺后的幾十年,破案率已跌落在40%左右。
這也就是說,要想加大保護嫌犯權利的力度,必然要對警方的權限予以約束,也會加大司法成本,更會使得更多的罪犯逃脫法律的制裁。刑訊逼供雖然會使無辜民眾蒙受不白之冤,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它在打擊犯罪方面有著驚人的高效率作用,許多案件警方是依據(jù)嫌犯的口供偵破的。對米蘭達規(guī)則持反對意見的美國聯(lián)邦大法官哈蘭認為:“人人皆知,如果沒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遠無法破案,數(shù)量眾多的專家作證表明,警方提審案犯,獲取口供,對于控制犯罪非常重要?!?/p>
當然,有人會說,有沒有更好的辦法,使得警方高效率打擊犯罪,又不濫用權利傷害無辜民眾呢?比如說,并不賦予嫌犯以沉默權,口供仍是合法證據(jù),但嫌犯是打不得的。這個想法是美好的,當今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認為刑訊逼供的口供是合法的,無論它是不是法治國家。我國有刑訴法也同樣如此,雖然沒有規(guī)定沉默權,沒有規(guī)定嫌犯問不得,但也同樣規(guī)定嫌犯是打不得的。但為什么刑訊逼供會如此嚴重?這還是因為口供在刑事案件偵破過程中的高價值作用,許多嚴重刑事案件,離開了嫌犯的口供就無法偵破,離開了嫌犯的口供就無法對嫌犯定罪,口供如此重要,足以誘使警方鋌而走險,明知犯法,仍會對嫌犯進行刑訊和精神恐嚇。實話實說,明顯的肉體刑訊現(xiàn)在并不多見,但是車輪式的不間斷提審——熬鷹式刑訊卻比比皆是,這就足以讓嫌犯精神崩潰,真正的罪犯,會不打自招,無辜的人當然也會自認其罪。
筆者請一位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同行作了一個粗略的統(tǒng)計,在他辦理的案件中,如果離開了口供,有多少案件將無法對被告人定罪,結論是百分之七十左右。而且越是重大案件,這個比例越高。
那么,在我們面前只有兩條道路可走:
一,想徹底根除刑訊逼供,只有賦予嫌犯以沉默權,使得口供沒有絲毫的利用價值,其副作用是刑事案件偵破率大幅下降。眾多的罪犯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二,亂世用重典,打擊犯罪應當從重從快,現(xiàn)在犯罪率如此居高不下,更不能束縛警察的手腳。其副作用是必然有部分嫌犯會受到刑訊逼供,當然這其中大部分是壞人是真正的罪犯,但也極少部分無辜的人會蒙受不白之冤。
以上,我講了為什么我國刑訊逼供這樣嚴重,其主要原因是現(xiàn)行刑訴法將嫌犯的口供列為合法證據(jù),刑事案件的偵破嚴重依賴于嫌犯的口供,同時,嫌犯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的保護。
最好的刑事政策是,絕不錯殺一個好人,但也絕不放不過一個壞人,這個說起來是那么容易,但做起來就絕無可能。要么是寧可錯殺一千,絕不放過一個,要么是寧可放過一千,絕不冤枉一個。魚與熊掌不可兼得,這個道理古人都懂,但真要你做出選擇,卻是很難很難的。
還好,愚笨的美國人往往會做出一些令中國人費解的選擇,對于米蘭達告誡同樣如此,最初美國人并不能普遍接受,曾有議員試圖提出憲法修正案,試圖推翻米蘭達告誡,最終是因難以取得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shù)而夭折。但是現(xiàn)在,米蘭達告誡已被公眾普遍接受,而且實際上已經(jīng)成為當代美國通俗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美國人能夠接受米蘭達告誡,能夠忍受米蘭達規(guī)則所帶來的副作用,是因為他們認為,法律首先要管的,應當是政府里的官兒和警察,其次才是社會上的犯罪分子,所謂的加強法治,首先應當從制度上約束和限制政府官員的權力,從制度上防止統(tǒng)治者和執(zhí)法者無法無天,胡作非為。因為執(zhí)法者一旦胡作非為,其對社會的危害要比任何的個人犯罪嚴重的多。
美國人實踐檢驗這個觀點的機會并不多,倒是我們國家在不斷地證明美國人這個觀點的證確性,從1957年的反右擴大化到文革十年,哪一個不是使數(shù)以千萬計的民眾陷入如山的冤假錯案和政治迫害之中?
兩害相權取其輕,這個道理人人都懂,但是,選擇起來卻不容易,對于刑訊逼供,現(xiàn)在人們看到了其巨大的危害性,幾乎人人對于警方的濫用權力侵害無辜公民的行為感到無法容忍,但是,趙作海等案是在真相大白以后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的,假如趙作海案發(fā)于今日,警方遵紀守法,案子破不了,只抓到了一個證據(jù)不足的嫌犯趙作海,估計大多數(shù)現(xiàn)在罵警方的人會要求警方將趙作海繩之以法,或者假如警方將趙作海起訴到了法院,法院以警方對趙作海刑訊逼供為由將趙作海無罪釋放,你能接受嗎?
當然了,你會說,我沒有那么笨,你會勉強說你能接受,但這是在你知道了案件真相前提下做出的。算不得數(shù)。
曾經(jīng)有一個案件,可以驗證你的真實想法,東北黑社會劉涌案,劉涌一審被判死刑,但劉涌請了一個好律師田文昌,田文昌律師找到了曾經(jīng)看護劉涌的幾個退役武警,證明劉涌被關押期間曾經(jīng)受到了刑訊,(李莊曾想復制這一作法),二審法院膽子不大,沒敢宣布這些刑訊逼供的證據(jù)違法,只是說證據(jù)不可靠,因此改判劉涌死緩,這下可了不得了,全國民眾大罵二審法院混蛋。最高法院著了急,提審該案,將劉涌槍斃了事。
現(xiàn)在大罵刑訊逼供的人,和當初大罵劉涌案的人難道不是一伙人嗎?
為什么劉涌可以被刑訊逼供,而趙作海不可以呢?因為劉涌是壞人,趙作海是好人。
但我要告訴你的是,任何人在強大的國家機器前面都是弱者,刑訊逼供面前沒有好人,都會讓你成為壞人的。當初趙作海被刑訊逼供時,你得來的信息只會讓你認為他是一個壞人,絕不會認為他是一個好人。
就像以上諸位高智商人士的回帖一樣,我們中的許多人并非真心的反對刑訊逼供,當刑訊的對象是他們討厭的人,比如劉涌這類人,他們會對刑訊逼供歡呼雀躍,或者選擇性失明,但如果是趙作海這類他們不討厭的人,他們才會痛罵警方的敗類。刑訊是否正當完全取決于被刑訊的對像是誰。.
其實,我從來就不否認樓上諸位沒有看完帖就罵我的人,以及當初罵劉涌案的法官的人,還有現(xiàn)在罵趙作海的警方的人,都是一群善良的人。他們的善良使得他們相信世界上確實有十分完美,沒有任何缺陷的法律制度。正如他們相信世上有真神一樣,相信多快好省大干這類口號,也相信我國的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刑事政策。
最后,亮明本人的最終觀點,可以容忍任何個人犯罪,但不能容忍任何執(zhí)法者的犯罪。
可以容忍徹底根除刑訊逼供帶來的副作用,刑事案件偵破率的降低,可以容忍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絕不容忍執(zhí)法者以法律的名義對公民(包括嫌犯)隨意修理。
只有正視法律的缺陷,兩害相權取其輕,坦然接受法律的副作用,才能真正地根除刑訊逼供。
只有將眼光更多地盯在執(zhí)法者的身上,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而不是將眼光盯在普通犯法者身上,非要將其繩之以法不可,才能真正地降低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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