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0年3月20日福建省南平市發(fā)生兇手在校門外殘殺小學生,到5月12日陜西省南鄭縣一幼兒園多個孩子被殺,短短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僅媒體報道的校園兇殺案就有五起。由這些具有“同歸于盡”性質(zhì)的兇殺事件,聯(lián)系到深圳臺資企業(yè)富士康員工的“十連跳”和其他各種自殺形式,人們不但震驚于自殺事件的頻發(fā),更震驚于自殺的性質(zhì)在迅速地惡化。
如果自殺本身尚可歸結(jié)為個人行為,那么自殺率及其變化從來就是一種社會現(xiàn)象,表征著個人與社會的關系的性質(zhì)和緊張程度。事實上,近幾十年里,中國自殺率的明顯上升已引起國內(nèi)外專家的關注,尤其是中國若干重要指標與世界范圍普遍指標的偏離,如女性自殺率高于男性、農(nóng)村自殺率高于城市等,更引起持續(xù)的關注和深入的探討。
在社會病理學的意義上,一個巨變中的社會的自殺率上升,基本上屬于正常現(xiàn)象。個人因為適應不了生活變化而發(fā)生自毀,既反映了個體自身耐受力的有限,也反映了個體與社會整體的關系過度緊張,這在不同國家的相似發(fā)展階段中也曾出現(xiàn)過。然而,相對于社會轉(zhuǎn)型過程中屬于“正?!钡淖詺⒙噬仙F(xiàn)在全國范圍內(nèi)出現(xiàn)的自殺性質(zhì)的惡性化趨勢卻是明顯不正常,必須加以嚴重關切的。
檢視近年來發(fā)生的各種自殺事例,我們很容易發(fā)現(xiàn)四種各具特征的類型,順序排列,可以找到自殺性質(zhì)變化的明顯軌跡。
第一種類型以當前頗具神秘感的深圳富士康員工連續(xù)自殺為典型。自殺者無論出于個人身體疲憊、心理焦慮,還是簡單模仿,甚至企業(yè)請高僧做法事所意喻的神秘因素“作祟”,自殺行為的結(jié)果都只指向其個人。如果不強調(diào)任何自殺行為本身就是對人類集體生活的“排斥”,內(nèi)在地具有“決絕于社會”的傾向,那么,這類自殺具有單純“自毀”的性質(zhì),自殺者以此擺脫個人困境,而不一定要向外部世界提出多大的抗爭。這類自殺表明,個人與社會的關系雖然存在一定的緊張,但程度相對有限。
第二種類型以近年來頻頻發(fā)生的自焚事件為典型。為了抵抗強制的動拆遷,一些市民或村民不惜以自焚這種極其痛苦的自毀形式為代價,維護自己的物權。但正因為其極度痛苦,人們在深切感受到當事人內(nèi)心絕望的同時,也感受到他們明確表達的意圖。從個人與社會的關系角度,可以從這類自殺中分離出某種明顯的抗爭性要素,套用人類學的“死給”概念,就是以“死給你看”的方式,表達個人的抗爭意愿。盡管這種自殺沒有直接損及對立方或社會,但確實反映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的緊張程度已相當突出。
第三種類型是個人為了報復有私人過節(jié)的他人而采取的殃及相關人的行為,如近年來各地發(fā)生的一系列“滅門”慘案。盡管行為人不一定在第一時間自我了斷,但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如此行為的嚴重法律后果,因此其強烈的“魚死網(wǎng)破”、“同歸于盡”的意圖表露無遺。按照法國古典社會學家涂爾干在《自殺論》中提出的關于自殺的經(jīng)典定義,即自殺指“任何一樁直接或間接導源于受害者自身主動或被動的行為,且受害者知道這一行為的后果的事件”,這類兇殺也可以歸入自殺范疇。只是兇殺者首先意不在自我毀滅,而在于對他人造成的最大的直接傷害,同時也在公眾心理和公共秩序等層面上對社會造成間接的損害。雖然這種傷害具有直接的個人指向性,其對個人恩怨的糾結(jié)超過了對社會的報復,但因為直接沖撞人類的道德和法律,所以同樣反映了個人與社會關系方面存在的嚴重緊張。
第四種類型就是校園兇殺案,兇手基本上是向著完全無辜、根本不相識的弱小者大開殺戒,其意完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借盡可能多地濫殺幼小來宣泄內(nèi)心的不滿,通過生產(chǎn)轟動效應來向有關方面制造壓力。這種具體指向不明的“魚死網(wǎng)破”是四種自殺類型中最為危險和最為惡劣的,其肆意突破所有文明底線的瘋狂代表了個人與社會的關系的極端緊張。
短短幾年里,這四種自殺類型漸次出現(xiàn),個人自殺行為對社會生活的惡性程度存在不斷升級的趨勢,這至少透露了兩個值得警惕的信息。
首先,在中國當前的社會生活中,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在整體上陷入日趨嚴重的緊張狀態(tài),原本應該作為個人的支持系統(tǒng)存在的社會,應在個人遇到困難時作為求助對象的社會,現(xiàn)在越來越成為讓個人覺得疏離、失望、絕望、憤恨乃至報復的對象,個人與社會的關系發(fā)生“斷裂”。而“斷裂”越嚴重,自殺的頻率越高,自殺的惡性程度也越高。
其次,四種惡性程度遞增的自殺類型漸次突顯還意味著,隨著個人與社會關系緊張的壓力不斷增加,具有不同心理能量和極端行為能力的個體相繼發(fā)生“斷裂式”反應。相對能量低一些、能力差一些的個體首當其沖,先走上自毀的道路;隨著壓力不斷加大,更有心理能量和極端行為能力的個體也開始與社會“斷裂”,隨著斷裂個體的這種能級的提高,其自毀行為所產(chǎn)生的社會效應也跟著增強和擴大。所以,從單純、被動的富士康員工自殺,到為抗擊強拆而自焚,到為泄私憤而滅門,再到完全以報復社會為目的的校園殺幼,自殺惡性程度增加的背后,正是與社會斷裂者的心理能級的提高。如果不能及時控制個人與社會關系的緊張程度,壓力之下發(fā)生“斷裂”的個體將更多,這些個體的能級也將更高,而他們的自毀行為不管采取什么具體形式,所產(chǎn)生的社會效應也將更嚴重。
如果這樣的分析和預判能夠成立或者至少有些許道理,而我們又確實不希望越來越嚴重的“斷裂”效應發(fā)生,那就必須解決當前個人與社會關系過于剛性而易于斷裂的現(xiàn)狀。其實,無論是規(guī)則缺乏條件下的“贏家通吃”導致社會上仇富心態(tài)盛行,因表達渠道、利益訴求渠道不暢造成弱勢者只能采取群訪、鬧訪等做法維權,還是官員面對民眾集體下跪卻視如無睹,或者面對市民以極端方式維權仍以強硬姿態(tài)應對,都是當前個人與社會關系過于剛性的指示器。它們共同指向的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原本用于協(xié)調(diào)人與人、群體與群體、階層與階層的關系的體制和機制出現(xiàn)失靈乃至缺失。任何一個社會如果完全憑個人、群體或階層自發(fā)地相處,包括彼此博弈和沖突,必然帶來弱肉強食的叢林原則的盛行,同時也必然帶來魚死網(wǎng)破的游戲方式的流行。其實,這兩種狀態(tài)正是同一枚硬幣的不可分離的兩面。
所以,孤立地看待個人的自殺,孤立地看待某種特定的自殺類型,是無法找到背后的“深層次原因”,無法提出因應之道,也無法遏止自殺惡性化趨勢的。如果我們不愿意帶著不祥之感等待下一個更顯惡性的自殺類型的出現(xiàn),就必須高度警惕自殺行為惡性化的趨勢,并且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通過健全和完善相關的體制和機制,重建個人與社會的良好關系。
- 2008-04-11廣州日報:警惕自殺新聞背后的“維特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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