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刊載文章稱,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顯示,在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其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關于這件事我們其實是有直觀經(jīng)驗的,河南阜陽的“白宮書記”在落馬之前還把一位舉報人弄死在監(jiān)獄里,這件事到現(xiàn)在似乎也沒什么說法。
有評論說,這是因為我們這里沒有一部合適的《舉報法》,所以沒有辦法合法、依法保證舉報人的權益。這話要說也不能算沒有道理,很多地方都有個什么《證人保護法》之類的東西,用以保證證人的安全,極端點就像美國電影中那樣,讓證人用其他身份開始新的生活。這是不是算作《舉報法》在國外的實例不好說,但保護證人的出發(fā)點還是有相似之處的。
談到舉報反被報復,往往被舉報者是官家或者具有準官方身份的人,才構成舉報被報復的基本條件。如果是民間的相互行為,可以報警、可以上法院,是遠遠用不到“舉報”的,也更是輪不到被報復。哪怕是員工舉報公司,大不了重新找一份工作也就是了,與打擊報復無關。
實際上很多時候,舉報被報復的事件之所以發(fā)生,是整個的體系有問題。比如說我們要是舉報了某領導的問題,這個體系雖然在很多時候冥頑不靈,但也有時候會偶爾啟動一下,把舉報材料批轉來、批轉去,然后很多人就知道有了這么一回事。這個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墻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官場的盤根錯節(jié)更是關鍵。紀委總是接受舉報的重頭部門吧,但紀委本身也是行政機構的一部分,是接受行政機關一把手領導的。
紀委如果不行的話,直接去司法機構如何?很抱歉的是,司法機構也不是獨立做事的,如果沒有一定的程序,他們也不會直接就展開對于行政機構官員的調查,往往會是再次通報紀委、反貪局,最后由政法委統(tǒng)一作出部署,最終才能對某些人展開調查。其中的折沖樽俎、利益糾葛不知凡幾,復雜程度堪比圍棋。
要是舉報了就能拿下當然是好事,調查結果要是暫時沒事的話,舉報人事情就大了。只要是舉報人曝光,在這個體系之下他是肯定沒有好果子吃的,因為人家還在官位上或者與官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找個借口還不簡單?要知道,誰也不能活在真空里,與社會接觸就會給人以借口。
而且這種打擊報復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首先自然是其隱蔽與難以界定,找一個類似于“筐罪”的罪名把人抓起來,就是最后證明你無罪,也先惡心了你一下。其次,由于盤根錯節(jié)的官場以及并不獨立的司法,這種行為可以用最合法的形式降臨到舉報人的頭上。當時舉報或許無人過問,但輪到這種事,有的是人出手相助。記得當年遼寧某縣的縣委書記派人進京抓記者的事件,就是上情下體、相互理解的結果。
所以,您說這個《舉報法》是不是很重要?很遺憾的是,也重要、也不重要,重要的地方在于,有個相對應的法律多少也能管點事兒,哪怕是現(xiàn)在不管事兒,將來也有一天可能有用。不重要的地方在于,只要是這種舉報的機制不變、司法不能獨立的話,怎么都不能杜絕打擊報復。我們可以想一想上訪的情況就知道了。很多上訪人即使沖破重重阻力與截訪獲得了接待,最終還是一紙文件批轉回原地區(qū)。他要是能在原地區(qū)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千辛萬苦地上訪做什么?結果,很多人被打擊報復,甚至連精神病的借口都用上了,直接把人關成精神病。
或許我們應該想想看,到底一部法律是保護舉報人或者其他任何人的盾牌,還是其他什么才能真正保護我們?應該說這些年里,我們的立法工作雖然還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但各種法律法規(guī)還是在完善當中??稍趯嶋H的執(zhí)法環(huán)境上,所有機構依然是鐵板一塊,法律并未能使得權力之間相互制衡,而是依然在現(xiàn)有的行政框架下,對于自己的利益共同攫取、對于妨害利益者鐵壁合圍?;蛟S我們可以再想想,即使沒有這個《舉報法》,按照現(xiàn)行的法律難道就不能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么?
(作者系知名網(wǎng)絡評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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