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將實行保安外包,富士康松崗園區(qū)30多名保安爬到該園區(qū)辦公大樓樓頂。他們表示,既然是富士康選擇“保安外包”,不能保證他們留在原先的崗位,那么就應該主動將他們辭退,這樣他們就能拿到更多補償金。富士康科技集團媒體辦公室昨日就此事發(fā)表聲明,強調(diào)將堅定遵守勞動法律法規(guī)妥善處理。(9月3日《南方都市報》)
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不難發(fā)現(xiàn),這30多名保安的集體“跳樓秀”與此前讓富士康的聲譽受到巨大負面影響的“13跳”有著莫大的關聯(lián)。任何讓人聯(lián)想起“13跳”的線索或暗示都足以讓富士康的高層感到心有余悸,而這些保安卻偏偏要揭富士康尚未愈合的傷疤,以此綁架富士康滿足他們無理的要求——讓人感到涕笑皆非的是,他們爬到樓頂竟然是為了要脅公司辭退他們,以獲得更加的賠償金,可公司卻從來就沒有限制過他們選擇去留的自由。
盡管表面看來,跳樓是一種針對自身的暴力行為,但這些保安的“跳樓秀”卻是一種針對他人的暴力行為,其目的只有一個——即打著維權的幌子用近乎無賴的手段逼迫他人滿足自己不合理的權利訴求。事實上,在采取這種過激的行為之前,他們的權利尚未受到公司的侵犯,僅僅只是擔心被公司“炒魷魚”罷了,故維權之說是不能成立的——恰恰相反,這種行為更應該被認定為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因為,維權行為必須建基于權利受到非法侵犯的既成客觀事實之上,而不是認為自己的權利將會受到侵犯的主觀預期或想象上,如果后者是合理的,豈不是表明,只要主觀認定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他人非法侵犯,就可以肆意踐踏世界上的一切公平和正義,那么,任何公平和正義恐怕都無法立足于這個世界。
在現(xiàn)代社會,無論公司炒員工還是員工炒公司都應該被視為一種常態(tài),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炒”,而在于這種“炒”是否損害了對方的合法利益。富士康在處理這些員工的去留上,并沒有違背勞動法。如果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員工完全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法律的途徑以求得更加合理的解決;可以跳樓脅迫公司就范,則和街頭小混混以自殘的方式威攝他人,以達到不合理的個人目的又有什么區(qū)別呢?我們可以設想,如果一家公司的員工動輒以跳樓或其他形式的自殘、自殺行為脅迫公司,一個國家的公民也動輒以跳樓或其他形式的自殘、自殺行為脅迫政府,則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與生產(chǎn)秩序豈不是將會蕩然無存。
任何公民,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他人的非法侵犯時,維權不僅僅是他們的權利,更是他們的義務——因為他們所維護的并不僅僅是自身的利益,更是全社會的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然而,這些上演集體“跳樓秀”的保安們所維護的則僅僅只是一己之私利,所損害的卻是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因為,一切維權都必須被節(jié)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內(nèi)才是合理的,任何人都不能以維權的名義去侵害他者的合法權益。
異史氏曰,“維護權益出奇謀,十字街頭看跳樓,自古人命事關天,看你低頭不低頭?”在一定程度上,這些保安有以 “集體跳樓秀”敲詐勒索公司之嫌,而且極大于擾亂了社會正常的生活秩序與生產(chǎn)秩序,理應受到相應法律法規(guī)的懲處。相對于富士康,他們雖是弱勢群體,但作為在法律上平等的個體,他們?nèi)匀粦摓樽约旱男袨槌袚鄳呢熑巍驗椋芍挥袑τ趶娬吆腿跽叨家灰曂?,才能實現(xiàn)真正的社會公平和正義。如果政府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需要或為了關注弱勢群體的虛名而放棄法治的底線,為弱者的非正義訴求所綁架,等待我們的將是更大的社會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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