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10年工齡,合同又剛好到期,劉先生按相關規(guī)定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想公司突然下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表示按“工作1年賠1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但劉先生認為,這并不符合勞動法“1年賠2個月”的相關規(guī)定(《海峽導報》2010-9-13)
在劉先生看來,自己在公司足足干了10年零11個月,完全滿足“尚方寶劍”——《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xù)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條件。既然如此,當然要滿心希望地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沒想到,在企業(yè)看來,劉先生這樣的想法顯然是“貪心不足”,于是,不僅連本來主動要跟他簽訂的三年期合同都懶得跟他簽了,干脆來個不需要理由的炒魷魚!
企業(yè)如此對待在企業(yè)干了快11年,作為模具技術部的負責人的劉先生,顯然不是企業(yè)突然間不需要劉先生這樣的人才了。問題出在劉先生是第一個向企業(yè)提出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從企業(yè)的利益出發(fā),這個口子是絕不能開的,誰如果敢于以為有了法律做后盾,就可以“為所欲為”,對于那個“不識時務”的“帶頭大哥”,當然必須嚴懲不貸,讓他偷雞不成,倒蝕一把米,否則,有了劉先生的無固定期限合同,跟著來的,就將是無數(shù)的效仿者,那樣,就會如決堤一樣,無法收拾,所以這個口子當然不能開。可見,如此對待劉先生,其實是在“殺雞給猴看”,什么法律不法律,在企業(yè)的地盤上,當然還得企業(yè)做主!不僅如此,在賠償問題,也當然遵循這樣的不二法則!
劉先生要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結果被企業(yè)隨便就開除了。劉先生希望享受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企業(yè)對劉先生的正當要求不僅不給予滿足,還干脆將他給炒掉,在賠償上也是由企業(yè)“一口價”,表面上是沒有把打工者劉先生放在眼里,而實際上是沒有將《勞動法》當回事。如今,維護劉先生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法律的尊嚴,當法律的尊嚴被企業(yè)踩在腳下的時候,相關部門應該如何做,不是很清楚嗎?但最終,是法律的尊嚴得到維護,還是法律成為一紙空文,就看相關部門如何來對待這個問題了。
- 2010-07-29勞動致富已成新生代漸遠的夢想
- 2010-07-08立法保護高溫勞動可行嗎?
- 2010-06-23勞動致富有盼頭,社會才不浮躁
- 2010-06-13誰說教師不愿意簽勞動合同
- 2010-06-08體面勞動必須成為企業(yè)價值觀
- 2010-06-01體面勞動須有體面工資
- 2010-05-19勞動報酬占GDP比重逐年下降才是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