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龍海市工商局對龍海市個體戶茂日建材店經營者呂某銷售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的銅芯電纜線,以冒牌電纜線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責令其退還購貨款3000元,沒收在扣的假冒“太陽”牌銅芯電纜線65粒,罰款9600元。(《海峽導報》10月23日)
類似的處理結果可謂屢見不鮮:飲料質量不合格,罰款;化妝品質量有問題,罰款;食品衛(wèi)生不達標,罰款……。罰款好象成了解決問題的靈丹妙藥和最終手段??墒牵瑢οM者來說,最關心的似乎并不在于制造、兜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企業(yè)和私營業(yè)主被罰了多少錢,而是那些不合格的產品怎么辦。很顯然,商家和企業(yè)交了罰款,也就拿到了許可證,不合格產品便可以繼續(xù)拿到市場上去銷售,企業(yè)就可以繼續(xù)生產它的不合格產品。這樣的查處,讓人不能不懷疑有關部門的動機和目的。
像這則新聞,有關部門似乎只停留在對銷售冒牌的電纜線個體戶的罰款上,而不是進一步順藤摸瓜,從而徹底切斷生產冒牌電纜線的源頭。這樣的處理結果又能取到多大作用呢?
于情于理,那些冒牌電纜線應該公開銷毀,那些不具備生產合格電纜線條件的企業(yè)應該停業(yè)整頓,什么時候驗收合格了,什么時候方可生產。遺憾的是,本新聞中,我們并沒有看到這樣的處理結果。人們不禁要問:這究竟是為什么?
對于罰款,有些企業(yè)和商家早已產生“抗藥性”,不就罰點款嗎?回頭攤入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就是了??磥?,在對付假冒偽劣商品的問題上,管理部門如何加強執(zhí)法力度,已是迫在眉睫。尤其對食品飲料類和電纜電線類的商品,與人們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習習相關,如果衛(wèi)生不達標、質量不合格,輕者致人殘疾,重者很可能讓人一命嗚呼。因此,恐怕就不能像處理偽劣鞋帽那么簡單?;蛘吡P罰款了事。
更關鍵的是,罰沒的款項都按規(guī)定上繳財政了嗎?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豈不有“執(zhí)法就是執(zhí)罰”、“管理就是收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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